北京鑫展信息諮詢服務中心經理金敦鑫以提供計時服務爲名,組織多名婦女向僱主賣淫。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審法院判處金敦鑫有期徒刑8年的一審判決。
據法院介紹,2002年1月至9月間,金敦鑫通過報紙雜誌,以北京鑫展信息諮詢服務中心僱傭計時服務人員爲名,招募9名賣淫人員併爲之提供賣淫信息及避孕工具,先後10餘次安排上述人員進行賣淫活動,從中收取服務費,共獲利5500元。
同案的無業人員嚴婉英明知金敦鑫在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仍幫助其發送部分賣淫信息和收取部分非法利益。
一審法院經審理於2003年5月作出判決後,金敦鑫不服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爲,金敦鑫爲牟利,採用以招募、引誘、向賣淫人員提供賣淫信息等手段,控制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爲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嚴婉英明知金敦鑫組織賣淫仍積極協助,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均應依法懲處。一審法院作出判處金敦鑫有期徒刑8年,罰金2萬元;判處嚴婉英有期徒刑2年,罰金1萬元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扣押物品處理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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