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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日(7.17)從天津市房管局獲悉,市政府日前頒發關於實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明確,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歷史形成私有住宅租賃房拆遷等問題給予拆遷補償費各有不同。
該《通知》明確,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關於處理歷史形成的私有住宅租賃房屋的補償安置問題,在拆遷範圍內統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政策的,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人)與歷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可以協商解決貨幣補償安置分配比例;拆遷人及其委託的拆遷單位按照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成的協議,分別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安置資金。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歷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貨幣補償安置分配比例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參照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之間3:7的比例(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此比例)予以調解,促成當事人儘快達成協議。在房屋拆遷公告公佈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貨幣補償安置分配比例協議,或者經區、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貨幣補償安置資金分配比例協議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行政裁決。
關於公民個人以繳納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在拆遷私有住宅房屋時,原土地使用人已按照《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暫行規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且其使用期限尚未到期的,其剩餘年限的出讓金本金,由新的土地使用人對原土地使用人予以補償。該項補償金額不包含在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安置資金中,由新的土地使用人(即房屋拆遷人)和原土地使用人(即房屋被拆遷人)單獨結算。在拆遷私有住宅房屋時,原土地使用人按照《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規定的比例繳納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已繳納的出讓金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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