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條例參照了1991年的《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內容有不少新的補充,同時也對舊條例中的部分進行了強調。該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和《北京市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處罰辦法》廢止。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產假
條例加大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的獎勵力度。其中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晚育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生一胎每月獎10元獨生子女費領到18歲
1991年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新法規規定獨生子女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週歲止,只生一胎的女職工除享受上面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週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週歲,男方年滿六十週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九類家庭可生“二胎”
1.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爲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2.夫妻雙方均爲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3.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爲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4.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5.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7.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願意贍養老人的;
8.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爲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可生“二胎”不生者政府一次獎五百
新法規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新聞鏈接晚婚晚育規定及條件
男年滿二十五週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週歲初婚,爲晚婚。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週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爲晚育。應享受待遇(舊法規)
晚婚者,婚假延長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晚育者,女方產假延長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爲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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