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審判決,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項建華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項建華原籍浙江,曾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後來,項建華到前南斯拉夫做買賣,但生意並不理想。
去年2月底,項建華與同鄉陳某(另案處理)共謀綁架謀財。兩人商量後把目標定在一名在貝爾格萊德經商多年的中國上海公民沈某身上,並由項建華指使他人在浙江開立銀行帳戶以便轉移贖金。
同年3月7日中午,當沈某途經貝爾格萊德市住處附近一個停車場時被綁架。此後的5天裏,沈某被綁匪關押在附近農村的一間房屋內。綁匪將沈毆打致肋骨骨折錯位,向沈要800萬元人民幣贖金。最後以“撕票”爲要挾,迫使沈的家人將200萬元贖金匯入項建華指使他人在國內冒名開設的銀行帳戶裏,項獲得了其中的50萬元。
案件發生後,上海警方與國際刑警組織和北京、浙江等地警方配合,抓獲回國取款的項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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