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填報的高考志願明明是“河南省銀行學校”,結果收到的竟是遼寧省“阜新煤炭工業學校”的錄取通知書。這樁發生於10多年前的“揪心事”,一直在今年37歲的王桂凡心中纏繞着,他決定運用法律手段討個說法,一紙訴狀將當年私自篡改其高考志願的班主任老師和當地教育部門告上了法庭。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7月15日公開審理了這起全國首例教師篡改學生高考志願糾紛案。法院依法查明瞭17年間所發生的事實,但認爲,原告王桂凡未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超出了訴訟時效,遂依法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得知這一判決結果,王桂凡表示無法理解,“堅決要上訴”。一些鄭州市民聽說此事後,也對其表示同情和支持。一些法學界人士則指出,公民的受教育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公民也要學會依法維權,適時維權。
據記者瞭解,1986年7月,王桂凡在義馬市高中參加高考,成績是481分,當年的中專錄取分數線是452分。在填報志願時,他第一志願填報了“河南省銀行學校金融管理專業”。但當年9月底卻收到了“阜新煤炭工業學校火工專業”的錄取通知書。當時他找到學校老師詢問,一位老師告訴他是“調劑錄取”的結果。王桂凡雖有些疑惑和不滿,但害怕如果不去報到,會被取消第二年的高考資格,便到阜新煤炭工業學校報到就學。
完成學業參加工作後,王桂凡先後多次調動工作單位,從河北省峯峯607廠到河南省陝縣102化工廠,再到義馬礦務局北露天礦採爆段,越來越感到專業不對口,後來下崗,靠打工、做小生意維持生計。面對工作和生活的失意,他常常回想起那次改變自己人生命運的高考錄取。
2001年7月,王桂凡通過大量調查,複印到了當年的“高考志願表”,經覈對筆跡,發現這份志願表確實是當年的班主任老師張富敏所填寫的。他感到老師私自改動學生高考志願的行爲,是對自己受教育權利的漠視和侵害,便於同年10月17日將張富敏、義馬市教育體育局、義馬市高中、三門峽市教育局告上法庭。義馬市法院1個月後決定立案,但王桂凡後來撤訴。
2003年1月13日,王桂凡走進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再次將張富敏、義馬市教育體育局、義馬市高中、三門峽市教育局及河南省招生辦公室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通過新聞媒體向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其當初所報志願專業學業,並給予相應的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共計38萬元,賠償交通費等損失5000餘元。
當年的班主任老師張富敏在向法院的答辯狀中說,王桂凡高考後估計自己的分數並填報志願後,就離校回鄉下了。這時上邊分給學校一個阜新煤炭工業學校的委培指標,考慮王桂凡的成績不很突出,且家中生活困難,就在時間緊迫又來不及與他本人聯繫的情況下,將王桂凡的中專第一志願填成了“阜新煤炭工業學校”。隔了幾天,王桂凡返校得知情況後不高興。經過談心勸說,他後來同意並去上了這所學校。張辯稱,王桂凡說2001年才知道此情況不是事實,王在時隔多年之後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同樣成爲被告的義馬市教育體育局、義馬市高中、三門峽市教育局則認爲,此案屬於老師違反工作紀律事項,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應承擔責任,且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桂凡於1986年參加高考,當時其所報的中專第一志願由其老師張富敏改爲“阜新煤炭工業學校”,雖其當時不十分樂意,但經人做勸說工作,接受了這所學校,且就讀完畢,視爲其同意被該校錄取。其報到入學時就應得知自己所稱的“教育權”受到侵害,應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現距1986年已經過了17年,顯已超出訴訟時效,其請求的權利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前提。原告稱其於2001年7月方得知其所報志願被篡改,顯然不屬實。
法院提醒人們,公民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王桂凡認爲自己受教育的權利被侵害,屬於其民事權利,法律並未規定訴訟時效的延長。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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