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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16歲的小剛在醫院治療肺結核後,卻發覺患上慢性腎功能不全和尿毒症,爲此四處求醫花費巨資。小剛家屬認爲患病原因是醫院當初違反常規,沒有給小剛進行尿、血檢測,致使使用的藥物對腎功能造成損傷,爲此向被告醫院索賠各項損失及繼續治療費用。一審法院日前作出判決,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被告醫院有一定過錯,要求其賠償4萬元。判決後不到一個月,小剛因尿毒症死亡,其親屬悲痛之下提起上訴,認爲小剛死亡是醫院治療不當所致,向被告繼續索賠18萬餘元。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將依法開庭審理此案。
1998年3月,原告小剛在被告塘沽區結核病防治所被確診患有肺結核並接受門診治療。同年9月20日,小剛結核病治癒。被告在抗結核前後未按常規對原告腎功能進行檢測。2001年3月14日,小剛在市一中心醫院治療,被確診爲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爲治療該病,小剛輾轉多家醫院,花費醫藥費、交通費10.6萬餘元。今年5月,小剛因尿毒症不治死亡。
一審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委託最高法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鑑定,結論表明現有材料不能確定小剛目前慢性腎功能不全與單純抗結核藥物使用不當有關,但是,藥物也可以通過腎臟毒性作用加劇原有腎功能損害的程度。同時指出被告在抗結核治療過程中,應對患者腎功能進行檢測卻沒有進行,不能排除藥物毒性加劇原有腎功能損害的程度。故判被告一次性賠償小剛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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