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下發《關於當前依法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的通知》規定:對於不聽勸阻,在機關、學校、醫院、廣場、影劇院、著名景點等公共場所強索強討、執意露宿和進行尋釁滋事、聚衆鬥毆等流氓活動,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一個時期以來,在一些城市的公共場所,強索強討、尋釁滋事、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有所增多。爲此,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不斷適應社會治安所面臨的新形勢,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治安防範控制,依法及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積極維護社會治安,確保人民羣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
針對當前社會治安出現的新問題,公安部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活動:在公共場所實施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爲,侵害公私財產權益的;在上訪活動中,不聽勸阻,聚衆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的;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體育比賽入場券及其他票證的;在乞討過程中或以乞討爲名,妨礙交通管理秩序的;在街頭和其他場所招引嫖客賣淫、介紹賣淫的;在街頭和其他場所販賣淫穢圖書、光盤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通知強調,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爲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糾集流浪乞討人員或其他社會閒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對組織者、指揮者,要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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