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提交廣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審”,備受關注的“不吃野生動物,切斷由野生動物引起的病媒傳播疾病的途徑”條款被修改成爲“公民應當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不濫吃野生動物,預防動物傳播疾病”。
雖然只是將“不吃”改爲“不濫吃”,但在這個不大的改動裏,與會人員卻再次展開激烈爭論。一些委員提出質疑,從廣義上講,“不濫吃”不是法律用語,而且,“不濫吃”的提法沒規定標準,難以操作。程經楚委員認爲,既然大家覺得“不濫吃”和“不吃”都不太妥當,作爲一個倡議性條文,還是“不吃”好。
也有委員認爲,“不吃野生動物”遵循了國際通行的“預先防範原則”,徹底阻斷了由動物引起的病媒傳播疾病的途徑。此外,單就保護自然、保持生態環境、愛護動物等方面而言,也應當將禁食野生動物列爲硬性規定。
鍾啓權副主任建議,在取得社會共識的基礎上,從保護健康的角度改爲“摒棄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黃慶道委員認爲,保護野生動物歸根到底還是爲了保護生態平衡和人類的健康,立法的視野應該更高、更廣,不能單純從“怕傳染”出發,應該從維護生態、文明的角度來立才更加準確。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是今年1月由廣東省政府提交給廣東省人大審議的,原本沒有有關野生動物的內容。在今年5月舉行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因爲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響,有代表提出增加“不吃野生動物”這一條款,希望通過立法,警醒人們徹底摒棄喜歡吃野生動物的飲食習慣。
據瞭解,在7月8日的立法聽證會後,廣東省人大又於7月11日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對於“不吃野生動物”的條款,省人大法制委在報告中解釋了修改的理由:由於大家意見分歧頗大,具體禁吃哪些野生動物,不是本條例調整的範圍,有些野生動物不能吃,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不必重複。而且,本條規定的着重點是倡導“不吃”,養成好習慣,預防疾病,而不是“禁吃”。本條例主要從保障公民健康出發,而並不是規定“不吃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就可以解決問題。因爲不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可能傳播疾病,普通的野生動物也可能傳播。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朱士範說,大家基本上都贊成就這一問題立法,但對該條款的立法範圍、目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等問題意見分歧很大,爭論激烈。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李煥新說,“愛衛條例”立法的主要任務不在於保護野生動物,最終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健康。《野生動物保護法》從保護物種的角度,“愛衛條例”從保護人的健康的角度,而衛生檢疫、林業等部門,可以從不同角度完善現行的制度,共同形成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
據瞭解,原草案所說的是“不吃”,而不是“禁吃”,倡導的意味多一些,淡化了執行和懲罰這兩個環節,而把它留給其他專門法規。而修改後的“愛衛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更加寬鬆,其意也在於形成保護野生動物的法規體系,共同促成人們文明和健康的飲食習慣。
目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正在對修改後的條例進行新一輪的審議,並將在7月25日下午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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