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鑑定結論相互矛盾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司法鑑定結論是確定事實的法定證據,對訴訟、仲裁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一些地方司法鑑定比較混亂,有的案子甚至出現“鑑定大戰”,出現兩個甚至多個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
今年1月,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農民高某與人發生爭吵並廝打,高某身受重傷而亡。
綏化市某鑑定機構的屍檢結論是:高某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刺死。
1月28日,另一鑑定機構對高某屍體重新進行檢驗,結論是:高某生前被他人用單刃刀刺入右心室,導致循環呼吸障礙死亡。右腕與左眼角外側損傷爲加速死亡的因素;左眼角外側的損傷爲鈍器傷,送檢的楊木可以形成這樣的損傷。
依照第一份司法鑑定,殺死高峯的是一個人。而依照第二份司法鑑定,兇手則可能是兩個人。兩個不同的鑑定結論關係到犯罪嫌疑人是一個還是兩個。
2002年9月發生在牡丹江市的張某被傷害案則已經進行了3次鑑定。
2002年12月的鑑定結論是:張某脛後動靜脈損傷失血性休克,脛神經損傷爲重傷。
2003年1月的鑑定結論是:張某左小腿損傷與外傷有關;張守君左小腿脛神經斷裂致左足部分肌力減退評定爲傷殘8級。
2003年2月的鑑定結論是:被鑑定人張某的傷害是輕傷;被鑑定人張某的傷害無殘。
也就是說,同一個案件的3次司法鑑定,一次結論是重傷,一次結論傷殘8級,一次結論是輕傷、沒有殘疾。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致人重傷,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3-10年有期徒刑,而輕傷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黑龍江省司法廳法制處副處長王朗說,一個案件有多個鑑定結論,給司法機關辦案造成困難,也給當事人造成財力、精力上的損失,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證據之王”爲何難服人
司法鑑定是指具有司法鑑定權的鑑定機構內的鑑定人,接受指派或委託,對訴訟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運用科學技術方法進行鑑別、判斷的活動。根據我國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司法鑑定結論是重要的證據之一,是捍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有人將其稱爲“證據之王”。
目前,我國具有鑑定權的機構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等國家專門機構內部設置的鑑定機構;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設置在科研機構、政法院校的司法鑑定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鑑定機構,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些醫科大學設立的鑑定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新中國成立以來,司法鑑定爲打擊犯罪、保證社會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隨着社會的發展,司法實踐對司法鑑定的依賴越來越強,司法鑑定中的問題也日益顯露。
黑龍江省司法鑑定人協會祕書長姜文臣認爲,我國的司法鑑定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很多方面無法可依。現在的司法鑑定制度,除三大訴訟法的原則規定之外,沒有專門的法律給予詳細的規定,導致司法鑑定機構沒有統一條件,鑑定人資格的授予沒有統一標準,司法鑑定標準在很多方面不夠一致,司法鑑定程序缺乏統一規範,鑑定人的法律責任沒有規定等。
各自爲鑑的管理體制不利於司法公正。司法機關內部的“自偵自鑑”、“自檢自鑑”、“自審自鑑”管理體制,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難以避免人情鑑定和行政干預,不利於司法公正。
司法鑑定中多頭鑑定、重複鑑定的問題比較普遍。由此導致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影響了及時懲罰犯罪和民事、行政爭議的合理解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受到了損害。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副主任李彥說,政法機關的偵查職能、起訴職能、審判職能與鑑定職能相混同,妨礙影響了司法公正。由於司法鑑定人員的行政隸屬色彩,違背了鑑定工作應有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司法鑑定存在的問題不僅影響具體案件的公正,也影響了公檢法機關的社會公信力和權威。時代呼喚司法鑑定法
隨着問題的日益顯露,司法鑑定越來越引起社會公衆的廣泛關注,改革現行司法鑑定體制的呼聲也日益強烈。
我國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目前司法鑑定體制存在的弊端。黑龍江省1999年出臺了《黑龍江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這是全國第一個比較完整的司法鑑定地方性法規。據瞭解,全國有10多個省(區、市)組建了省級司法鑑定委員會,通過了地方司法鑑定條例。
司法部相繼出臺了《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部頒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別發佈了《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辦法》和《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管理辦法》,對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
但是,總的看來,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鑑定制度還沒有形成。近年來,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定,在司法鑑定的一些重大原則問題上存在分歧,具體措施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導致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無所適從。
有關方面的專家認爲,要想解決我國目前司法鑑定存在的問題,就需要建立不隸屬於公、檢、法部門的、統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制定全國統一適用的司法鑑定法。只有這樣,司法鑑定才能真正走向公正和權威,才能真正成爲“證據之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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