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今年開始,天津的事業單位全面推行人員聘用合同制的改革。昨天,記者從市政府有關部門獲悉,《天津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出臺,至此,事業單位將打破幹部、工人的身份界限,擇優納賢。
在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是爲了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制度。所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天津爲規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保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這個實施辦法。
所有實行人員聘用制的事業單位,都要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並要成立聘用工作組織(一般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也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該組織提出人員的聘用、考覈、續聘、解聘等事項的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
身份界限完全打破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就是要實現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的轉移,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事業單位與職工,要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爲此,天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定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可以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用。不過,想應聘到實行“職(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職(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單位在設置崗位時,要本着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不同崗位的職責、聘用條件、待遇,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
優先聘用本單位人
天津明確要求,實行聘用制的單位,在需要補充工作人員時,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崗位外,都要逐步採取公開招聘的辦法。不過,要優先從本單位現有的人員中,聘用工作人員,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時,也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本單位應聘人員。
聘人採取“迴避”制度
如果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係的,那麼將不能被聘用爲這個單位負責人員的祕書,也不能從事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工作,並且不能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聘用工作組織的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也應當迴避。
聘用程序共分六步
實行聘用制的單位,要依照6大程序進行:一、公佈聘用單位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待遇等事宜;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覈,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六、公佈聘用結果,簽訂聘用合同。
受聘要及時籤合同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建立聘用關係,要訂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在公佈聘用結果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它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聘用合同要具備8大條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三、崗位工作紀律;四、崗位工作條件;五、工資、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八、發生爭議的處理。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財物。
合同期限長短有別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爲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
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爲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要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合同簽到退休有條件
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並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國家和天津另有特殊規定的,誰具備這三個條件之一,就能提出與聘用單位訂立至退休的合同。
試用期限可以約定
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受聘人員爲初次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可以延長到12個月。聘用單位接收軍轉幹部、複員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不約定試用期;與本單位現有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
不能拒籤合同的情況
國家、天津和區縣重點工程、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或是技術、管理骨幹中,還沒有完成規定任務的;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經從事國家機密工作,還在國家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國家和天津另有特殊規定的,屬於這三種情況之一的人員,未經本單位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不能拒籤聘用合同。
終止合同有關條件
聘用合同期滿的;雙方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的;聘用單位被撤消的;受聘人員退休、退職的;受聘人員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有這五種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聘用合同期滿,聘用單位提出終止聘用關係,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女性孕產合同期限順延
當聘用合同期滿,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訂手續應在原聘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手續。續訂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
如果聘用合同期滿,聘用單位沒按規定辦理終止或續聘手續,與受聘人員仍然存在事實聘用關係的,那麼聘用單位應與受聘人員續訂聘用合同。如果聘用合同期滿,受聘人員在規定的醫療期,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聘用合同期限應順延至醫療期,或孕期、產期、哺乳期止。
違規人員可以解聘
聘用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沒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境)或出國(境)逾期不回的;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擾亂工作秩序,使得聘用單位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受聘人員如果具有這些情況之一,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過,國家和天津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
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年度考覈或聘期考覈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覈仍不合格的;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受聘人員具有這三種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六種情況不能解聘
如果受聘人員有以下6大原因之一,聘用單位不能依據上一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三、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爲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病的;五、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況的。
受聘人可主動解聘
在試用期內的(國家和天津規定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聘用單位沒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的。受聘人員具備這6種條件之一,就可以隨時告知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除這6種情況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沒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就能單方面解除合同。
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單位應在30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被解聘有經濟補償
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於市統計行政部門公佈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初次領取經濟補償人員的實際工作年限,視爲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領取經濟補償後重新受聘的人員,再次領取經濟補償時,計發時間從受聘之日起重新計算。受聘人員在聘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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