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在民商事審判領域開始實施“判例指導制度”,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統一性,確保審判的公正與效率。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田浩爲說,民商事審判中實施判例指導制度,在我國省級法院中尚屬首例。
判例指導制度,就是選擇典型的案例判決作爲判例,爲法官審理案件提供借鑑和指導,今後有類似事實的案件,在適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參照相關判例進行判決。
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公佈的第一號判例,選擇了一起標的額爲400萬元的借款合同案件。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與天津億利達毛紡織廠1997年3月簽訂“貸款合同”,銀行向毛紡廠貸款400萬元,期限6個月。銀行同時與天津億利達有限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億利達公司承擔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爲貸款合同到期後的6個月。銀行依約放貸,毛紡廠到期後未償還貸款本息。但在合同保證期間,銀行並未就此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毛紡廠沒有按期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億利達公司沒有履行保證責任,應負民事責任。因此判決毛紡廠償付本息,億利達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在約定保證期間,銀行沒有要求億利達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億利達公司不再承擔原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爲,二審撤消了一審判決中“億利達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進一步明確“保證期屆滿後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一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分歧的問題,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田浩爲說,判例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可以幫助人們正確統一理解法律,進而保證審判活動的穩定與連貫。同時,判例給法官審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範例和參照依據,有利於防止一些法官由於經驗不足或受到外力干擾而在適用相同法律條款審理同類案件時作出差異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決。
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會理事、南開大學法政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陳耀東說,民商事案件比較複雜,同時法院的裁量權很寬泛,參考判例的指導可以靈活應對一些新的情況,同時保證法律判決的公正性。
田浩爲說,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能替代法律條文本身,而是在現有法律基礎上樹立起正確適用法律的“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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