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條文缺乏可操作性、執法主體不夠明確——針對目前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在貫徹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有關專家呼籲,未成年人保護法需要進一步完善。
“作爲一個綱領性的兒童保護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作了全面的規定,但原則性較強,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問題沒有詳細明確的界定。”在28日舉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研討會上,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德育教研室主任李家華首先點出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實施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所在。
“由於法律規定得比較原則,一個地區或部門是否認真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違法的事件和情況是否嚴重,都沒有法律上或行政上的制約,只能依賴領導的認識水平。這使得法律的實效,法律的強制性和尊嚴將會打上折扣。”對於這個問題可能造成的後果,李家華作了詳細的描述。
“像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6條指出的,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這條規定對兒童的安全和健康至關重要,但是它無主體規定,沒有明確誰是責任主體。”和中國兒童中心主任趙順義一樣,專家們普遍認爲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存在執行主體不清,對責任主體較概括等問題,沒有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以及不履行責任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北京大學法學院張美英副教授指出,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一個明確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獨立執法機構,也給法律的運用造成了實踐操作上的難度。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長鞠青也認爲,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爲未成年人利益代言的專門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但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考覈和監督機制。
鑑於以上問題的存在,專家們呼籲,對於這一部全面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來說,要更好地保障我國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和參與權等,還要盡一步細化有關法律條文,明確實施細則,制訂相應的全國性的單行法規等,來對這部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逐步構建一套完整的保護未成年人法律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