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7月24日公佈了新修訂的《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個實施辦法從形式到內容對版權行政執法做了進一步完善,對保障著作權行政執法秩序、規範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行爲、推進版權行政執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分爲5章共44條。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王自強介紹,這次實施辦法的修訂主要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與新頒佈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不符的,根據上述法律法規作相應調整。如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明確界定了版權行政執法的執法主體、規範了侵害著作權違法行爲的定義、嚴格了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同時根據新著作權法的規定增加了涉嫌侵權人的舉證義務等。
二是按照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著作權行政處罰的程序性,強化行政處罰的透明度。新的實施辦法將處罰程序明確劃分爲投訴、立案、調查、提交調查報告、事先告知、提交複覈報告以及做出決定等幾個階段;同時,實施辦法對抽樣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實施程序以及對沒收的侵權複製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的處理程序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是根據實際執法工作的需要,在有關法律框架內強化了行政執法的執法手段。新的實施辦法增加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爲正在實施、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時,可以採取“緊急措施”及時制止侵權、防止侵權物品流失等規定。
四是對著作權法及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以便於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實踐中具體掌握和操作。如有關“情節嚴重行爲”在執法中的把握、對行政處罰的“聽證數額”、對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管轄等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國家版權局認爲,實施辦法的修訂頒佈,對於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格執法,克服執法不力現象,將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並要求各級版權執法部門結合實施辦法的修訂頒佈,嚴格執法程序,規範行政行爲,以保障版權行政執法行爲合法有效的實施。
新的實施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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