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根據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精神制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日前已經發出,要求中央、省、地、縣四級黨政機關等主辦的報刊,在今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治理、調整和壓縮工作,堅決糾正利用職權等不正當手段攤派發行報刊等行爲,切實減輕基層和農民的負擔。
《細則》明確這次治理工作的範圍,是各級黨的機關和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等主管、主辦的報刊;省級和省級以下行業組織主管、主辦的報刊和利用職權攤派發行報刊的各種行爲,並分別對中央和地方黨政部門報刊的治理做出具體規定。
根據《細則》,今後,中央黨政部門所辦報刊,除公報、政報、文告外,要與部門實行管辦分離,由讀者自費訂閱。其中管辦分離包括人員分離、財務分離、發行分離。
《細則》規定,中央同一部門現有報刊,內容相近、交叉重複的,要分別合併爲1種。對未達到國家規定報刊出版質量標準,或主要在本系統內徵訂發行、讀者自費訂閱數量不足發行總量50%的部門報刊,予以停辦(用民族文字出版的報刊予以保留)。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撤銷部門所辦的報刊和在機構改革中合併或職能劃轉部門所辦的報刊,如找不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資格的主管主辦單位的,也予以停辦。
對省級黨政部門報刊,《細則》規定,今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只統一主管主辦1份黨報和1份黨刊,政府主管主辦1份免費贈閱的公報或政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各部門所辦報刊,原則上劃轉到省級黨報集團、廣電集團、出版集團和具備條件的報刊社。被劃轉的報刊經調整後,面向市場,由讀者自費訂閱。對本地區由部門所辦報刊中內容相近、交叉重複的進行合併,保留1種並實行劃轉。對主要在本系統內自辦發行、讀者自費訂閱數量不足發行總量50%的部門報刊,予以停辦。對經營困難、資不抵債,或在劃轉中找不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具備資格的主管主辦單位的報刊,予以停辦(民族自治區用民族文字出版的報刊予以保留)。
《細則》特別規定,省級和省級以下政法、公安、財政、稅務、工商、計生、交通、檢驗檢疫、環保、消防等部門所屬行業性協會、學會、研究會等不辦報刊,已辦的一律停辦。
對於市(地、州、盟),《細則》規定由黨委主管主辦1份黨報,市級黨政各部門所辦報刊一律停辦(民族自治地區用民族文字出版的報刊予以保留)。而縣(市、旗)和城市區報刊將基本停辦,只保留解放前由我黨創辦的報紙和民族自治縣(市、旗)的報紙及民族文字報紙。
《細則》強調要加大對報刊攤派行爲的治理力度,把糾正報刊攤派中的突出問題、查處違規違紀違法案件作爲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中央和省(區、市)的紀檢、監察(糾風)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並在媒體上公佈,接受單位和個人對報刊攤派行爲的檢舉。
《細則》列舉了治理範圍內的攤派行爲:1、任何部門或單位利用職權通過發文件、下指標,或採取電話通知、利用系統工作會議提要求、下發報刊訂閱“建議表”等各種手段發行的;將企業事業、鄉鎮、村級組織等基層單位是否訂閱報刊與工作考覈、評優達標掛鉤,搞所謂“一票否決”的;利用登記、年檢、辦證、辦照、徵稅等工作之便強行要求服務和管理對象訂閱的。2、任何報刊採取提成回扣、贈錢贈物、出國考察、公費旅遊等辦法推銷的;利用報刊版面以宣傳、表揚爲由搞有償新聞或所謂形象版變相攤派,或以批評相要挾徵訂的;子報、子刊、地方版以黨報黨刊名義搭車發行的;限定發行範圍超範圍發行的。3、任何部門或單位爲報刊承攬廣告業務提供方便並收取廣告費提成的;巧立名目向報刊社收取管理費、發行費、勞務費的;把報刊社的經營收入轉入機關或機關以外變成機關的“小金庫”的。4、其它具有攤派或變相攤派性質的行爲。
《細則》還對改進黨報黨刊發行工作,全面落實鄉鎮、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公費訂閱報刊最高限額制度等作出規定。爲了不影響明年的徵訂工作,要求所有保留、分離、停辦的報刊於9月30日前報新聞出版總署辦理變更手續,劃轉、合併報刊變更手續可延續到年底。應調整屆時未調整的報刊將予以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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