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8月1日,或許是值得載入新中國史冊的一天。從昨天起,國務院和民政部最近頒佈的《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正式施行;同時,制定於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全國各地的“收容遣送站”也都翻牌更名爲“救助站”。
即便單從字面上理解,我們也能體會到新舊兩種辦法之間的顯著差別。首先,原來具有強制意味的“收容遣送”,被服務性較強的“救助”所替代,更多地體現出了對人的關懷,多了幾分溫情,不再給人以冷冰冰的感覺。其次,對於被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增加了“生活無着”的限制,避免新辦法在某種程度上成爲流浪乞討的鼓勵措施,保證真正需要救助的得到救助。
實際上,新救助辦法能否取得成功,後一點至關重要。在7月21日《實施細則》公佈之前,從率先試行救助制度的廣州等地反饋的信息來看,由於部分地區的救助站生活條件過於舒適,出現了大批被救助人員“賴着不走”,救助站不堪重負的情況。
例如,據當地媒體報道,原廣州市收容站“變臉”後居家味十足:原來的大鐵門換成了家用的不鏽鋼防盜門;水泥大通鋪換成了單人鐵牀;鐵柵密封的窗戶被明亮的鋁合金窗代替;地面全部鋪上了光亮的瓷磚;站內增設了餐廳、閱覽室,並配有不鏽鋼桌椅。求助人員每天的伙食都有豬肉、雞蛋和臘腸,伙食標準每天8元,比站內的工作人員還要高。
之所以出現這種“養懶漢”的現象,關鍵在於如何把握救助的尺度。如果尺度定得高了,條件過於安逸,便會出現“來了不願走”的情況,無形中增加了政府和納稅人的負擔;如果尺度定得低了,不能達到救助的目的,又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所以說,在救助期限上加以限制,這樣才能切實發揮救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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