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決定,許可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涉嫌重大受賄犯罪的湖南省人大代表劉春遊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今年53歲的劉春遊系新田縣縣委副書記兼新田捲菸廠廠長、黨委書記,省十屆人大代表。因涉嫌嚴重違規,於今年7月15日被省紀委採取“兩規”審查措施。
現省檢察院初步查明劉春遊涉嫌如下犯罪事實:劉春遊在擔任新田捲菸廠廠長時,批准收購菸葉供應商楊某的菸葉。自1996年至1997年期間,新田捲菸廠收購楊的菸葉付給楊貨款2000餘萬元。楊某爲感謝劉春遊的關照,於1997年送給劉春遊之子劉劍世一本60萬元的存摺,劉劍世收受後告訴了劉春遊。劉春遊要劉劍世將該60萬元的活期存摺變更爲定期存摺。
因劉春遊還涉嫌其他重大受賄問題,有待進一步查證。
爲查清全案,省人大常委會許可省檢察院對劉春遊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鑑於劉春遊系湖南省十屆人大代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特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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