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對原四川省國土局副局長王新建被控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公開宣判,王新建一審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在一九九六年至二OO一年期間,被告人王新建身爲四川省國土局副局長,利用職務之便,或利用其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七十三點二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新建作爲國家工作人員,擁有的人民幣存款二百三十五萬五千餘元、美元存款五萬六千多元、港幣七千二百餘元及股票三萬六千三百六十股的鉅額財產,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新建的上述行爲依照法律規定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他歸案後主動供述了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行爲,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在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王新建當庭明確表示不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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