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部長張福森4日強調,法律援助機構不能通過辦理有償案件來彌補經費不足。
來自司法部的統計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是經費的嚴重短缺。國務院日前公佈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
張福森在司法部召開的學習貫徹這個條例的座談會上說,“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其內涵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爲開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機構保障和隊伍保障,也包括充分調動廣大律師、社會組織等多方面的積極性;既包括政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也包括要廣泛開闢資金渠道,鼓勵各方面對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尤其是在當前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集資金,爲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司法部提出,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增強他們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和榮譽感,形成一種以參與法律援助爲榮的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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