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海關惠州港海關關長朱浩棠受賄案日前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作出一審判決。現年54歲的朱浩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從中收取賄賂人民幣55萬元、港幣204萬元,造成國家海關關稅嚴重流失,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朱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從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55萬元、港幣20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深圳市惠威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改清通過原九龍海關關長趙玉存的幫助,在惠州港設立了公共保稅倉庫。之後,惠威公司開始在惠州港利用該保稅倉進行各種植物油的走私活動。1997年初,楊改清得知朱即將調任惠州港海關任副關長,在同年1月的一個晚上請朱在深圳某酒店吃飯,並將人民幣5萬元送給朱,希望朱到任後對惠威公司多加"關照"。朱上任惠州港海關任副關長後,負責主管該港貨物監管、查驗工作,對惠威公司的走私活動採取了放任、默許的態度。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楊改清請趙玉存、朱浩棠等人在寶安區一酒家吃飯,飯後楊改清將人民幣50萬元送給了朱。朱將其中的30萬元分兩筆以其女兒的名義存入深圳銀行,另20萬元則交給其妻。爲了“感謝”朱的關照,1997年7月,楊改清又向朱提出爲其女兒朱某辦理出國留學事宜(後因故未成行),併爲朱某辦理了《赴港單程證》;楊改清還以給朱某“讀書使用”爲名,送給朱某港幣200萬元。
行賄大方,受賄樂意,惠威公司因此得到了朱浩棠及監管關員的默許,採用以“少報多進”的方式走私各種植物油。惠威公司爲使走私行爲更加隱蔽,還於1997年10月向惠州港海關提交《關於進口植物油集中報關的請示報告》,申請由每批貨“分別報關”改爲採用每週一次“集中報關”。本來按照深圳海關的有關規定,各種植物油是“必驗品”,不允許集中報關,但朱浩棠在未請示上級海關的情況下,於同年10月擅自批准該報告。此後,惠威公司採用“集中報關”方式(即每週把多艘油輪所運植物油縮減數量後集中爲一艘油輪運載的數量一次性報關),致使走私的數量更加巨大、手段更加隱祕。對此,朱仍然放任、默許惠威公司的走私行爲。1998年9月,朱因公到香港,楊改清又送港幣4萬元給朱。
2000年2月,在中紀委調查組對深圳海關關長趙玉存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查後,朱爲逃避調查,把其存入銀行的楊改清賄送的50萬元中的30萬元取出,交給其妻保管10萬元,餘下的20萬元則交給他人保管,並讓其妻把楊改清所送的以女兒名義存在匯豐銀行的200萬港幣交給一名香港人轉移藏匿。
據悉,被告人朱浩棠在司法機關介入之前,曾主動向有關組織交代了全部罪行,且退清了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從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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