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下屬和包工頭賄賂150多萬元,在法庭上還振振有辭:“過年過節下屬給上級送錢很正常,都成一種風氣了,我也不過是‘隨波逐流’”。原市國土房管局副局長鄧以銘終於爲自己的這套理論付出了代價,近日,鄧以銘因犯受賄罪被廣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舉報信牽出“紅包局長”一封署名“中華”的旅美華人滿懷正義和激憤的舉報信震驚了廣州市紀委領導,市紀委、監察局經過初步覈查,掌握了鄧以銘確有違紀違法問題,遂於2001年4月13日對鄧以銘實施“雙規”,2002年5月14日,市檢察院對鄧以銘提起公訴。同年6月6日,廣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法院審理查明,鄧以銘1993年3月起任市國土局房管局副局長,參與該局各重大事項決策,分管產權地籍處、物業處、危改所、登記所、測繪所等工作。
1993年3月至2001年4月,鄧以銘利用職務之便爲謝鉅明、林某、楊某某的工程項目的拆遷、改變用地、產權性質、工程的承包、工程款的劃撥、產權登記和產權抵押及爲周承秋、餘輝的工作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並受賄人民幣54萬元,港幣29萬元,美元8.22萬元,摺合人民幣共計150多萬元。把權力作爲個人資本剛回廣州發展的香港地產商楊某某結識鄧以銘後明白,只要攀上這棵大樹,他在廣州地產業的發展就能夠十拿九穩了。在推杯換盞中,楊某某有意流露了一件事:他正與某單位合作開發一樓盤,需繳交一筆1800萬元的土地使用轉讓金,資金週轉有困難。這時的鄧以銘幾杯落肚後,深感對方性格豪爽開朗,頗有共同語言,在酒桌上就答應幫忙。從1997年春節至2001年春節止,每逢春節和中秋節,楊某某均會準時送上5000元或1萬元的過節費,通常是在請鄧以銘吃飯時給,有時就直接送到鄧的辦公室,幾年來,鄧以銘僅此就收受楊送的人民幣5萬元。此外,鄧以銘每到香港,楊某某都要親自迎駕,飯局伺候外,另有零花錢奉上。
鄧以銘還應約專程到澳門遊玩,甚至前往葡京賭場,用楊某買給的籌碼玩百家樂。就在他們相識的短短几年間,楊某某共送給鄧以銘計人民幣5萬元,港幣29萬元,美元1.4萬元。楊某某的一番苦心和不菲的投資自然沒有白費,自從他和鄧以銘交上朋友後,他的生意非常順利,僅那筆原本要繳交1800萬的土地使用轉讓金就在鄧的關照下被減免了28%。老朋友饋贈受之當然1983年,時任市房管局辦公室副主任的鄧以銘因爲組建局機關籃球隊認識了隊員謝鉅明,謝在市局屬下的房屋經營公司當工人。1985年,謝鉅明離職自個搞起了房地產開發項目。由於謝鉅明在房地產業務上得到鄧以銘的大力支持,他們的關係也日漸升溫,很快從相熟進而密切起來。逢年過節,謝鉅明不是登門拜訪就是約請吃飯,適時送上過節費,每次少則5000元多則一兩萬元。1994年,鄧以銘將芳村區分配給他的房子交換到大沙頭後,就叫謝鉅明幫忙裝修。謝心領神會,不僅不用鄧支付人工費,還爲他購買了7萬多元的材料費。到了1997年,由於鄧以銘交換後的住房經測繪超出其住房標準13平方米,鄧需補交超面積款6萬元。謝獲悉後奉上6萬元。鄧以銘對“老朋友”的“饋贈”受之當然,對“新知己”的“進貢”也照收不誤。
2000年的一天,局屬下危改所所長周承秋將承包該所工程的包工頭林某介紹給鄧以銘。爲了能夠順利承接到工程,並及時拿到工程款,林便緊鑼密鼓加深與鄧的交情,當他得知鄧在外商活動中心打麻將,就立馬趕到那裏開房拜見鄧,送上美金。短短的幾個月,鄧以銘就收受林送的美金6.82萬元。結果,林在2000年底和2001年春節就先後拿到工程款3000多萬元和1000多萬元。周承秋是靠鄧以銘的關照才坐穩位子的。周很明白,要保住所長的職位,不被輪崗,就要孝敬主管危改所的副局長鄧以銘。1997年至2000年,周以春節、中秋節和年終獎的名義送給鄧以銘現金人民幣16萬元。危改所所長助理餘輝也毫不掩飾的聲稱,他是鄧以銘提拔起來的,送點錢給鄧是應該的。他看準鄧以銘喜好打麻將,便投其所好,不僅陪打,而且在每次打麻將前,都搶先放下人民幣1萬元在麻將桌的抽屜裏用作賭本。
在2000年間,餘奉送的人民幣就達5萬元,並利用打麻將故意輸錢,使鄧以銘受之當然。鄧以銘男,1943年5月出生,漢族,廣東三水市人,中共黨員,大專畢業,1961年9月參加工作,1965年5月入黨,1988年2月任芳村區副區長,1993年3月至案發時任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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