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點,國務院新聞辦舉行記者招待會,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通報了公安部近期即將陸續實行的30條便民利民措施並回答了記者提問。
白景富指出,新公佈的30條便民措施,涉及了人民羣衆普遍關心的戶籍、交通、出入境、消防等四方面內容。爲了使這些措施的推出更加穩妥,公安部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和準備工作,也廣泛徵求了人民羣衆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這30條便民利民措施是:
一、戶籍管理
(一)到西部地區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到工作地區,也可以遷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以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各類人才,可以不遷戶口,戶口遷入西部地區的,如果今後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戶的高中級專門人才到小城鎮或者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五)新出生嬰兒的常住戶口登記,隨父隨母自願選擇。
(六)取消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註銷戶口的規定(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註銷戶口的規定。
二、交通管理
(八)考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的人員年齡上限由現行的60週歲放寬到70週歲。持有小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人員超過70週歲的,每年審驗工次駕駛證,並進行身體檢查,符合駕駛條件的,可以繼續駕駛。
(九)現役軍人、武裝警察憑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和團以上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申請考領地方駕駛證。
(十)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允許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十一)允許左下肢殘疾的人員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十二)取消駕駛證丟失登報聲明和30天后補領的規定,對申請補領的,48小時內補發。
(十三)暫住人員申請考領駕駛證的,由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書面發函查詢改爲網上覈對,及時辦理。
(十四)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和審驗業務,由地級車管所下放到具備聯網條件的縣級車管所辦理。
(十五)試行縣級車管所辦理汽車牌證業務;試行交警中隊辦理四輪農用運輸車、三輪農用運輸車、普通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拖拉機等車輛牌證業務。
(十六)車管所在具備條件的車輛交易市場,設置辦理車輛牌證業務的窗口。
(十七)從註冊登記之日起6年內,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檢驗由1年1次改爲2年1次。
(十八)凡海關進口的車輛和通過國家汽車生產主管部門審查的國產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辦理新車註冊登記時一律免上檢測線檢測,並不收取上線檢測費用。
(十九)縮短進口車數據通報週期,提高國產車公告傳遞速度,使進口車和新公告的國產車等待辦理車輛牌證的時間,由原來的1個月減少到48小時。(二十)所有車輛號牌號碼實行電腦公開自動選號,並可以選擇2次。
(二十一)申請辦理車輛轉籍,部分登記事項不夠規範的,由轉入地車管所負責更正,不得退檔;需要覈對有關情況的,由兩地車管所內部協調。(二十二)簡化車輛註冊登記程序,不讓羣衆在檢測場和車管所之間多次往返。
(二十三)在互聯網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頁,方便羣衆上網查閱辦理車輛牌證的有關規定及考試模擬題庫,下載、使用有關表格及填寫式樣。
(二十四)羣衆可以自願選擇有資質並在車管所備案的中介機構,代辦各種車輛牌證業務。開辦發牌發證郵寄、速遞業務,供羣衆自願選擇。推行辦理車輛牌證“一站式”服務,
三、出入境管理
(二十五)居民憑身份證、戶口簿按需申領護照的範圍,今年內由上海、南京等25個大中城市擴大到100個大中城市,達到全國大中城市總數的1/3。
(二十六)在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大中城市,除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外,居民申請辦理《往採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見。
(二十七)自今年7月28日開始,廣東省中山、東莞、江門、佛山市居民個人赴香港、澳門旅遊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訪問簽註,簽註有效期爲3個月,分1次和2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區停留時間不超過7天,申請次數不受限制。申請人領取通行證件後,可自行往來港澳地區。今年9月重日擴大到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市,2004年5月1日廣東省擴大到全省。
(二十八)往來港澳商務簽註的申請範圍,由原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地企業的員工,擴大到內地個體工商戶和在港澳地區註冊的企業的員工。
(二十九)對外國留學生簽發與其在華學習相同期限的居留證,不再逐年辦理延期手續。
四、消防管理
(三十)推廣在互聯網上申報和受理消防行政審批業務。在公安消防部門的受理窗口、互聯網站和電話語音諮詢系統中公佈消防行政審批結果。
白景富說,上述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其中,第一至七項和第二十九、第三十項措施,會後即可實行;第八至十八項、第二十至二十二項、第二十四項和第二十八項措施,於9月1日起實行;第二十五至二十七項措施,已經有明確的實行時間;第十九項、第二十三項措施,於明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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