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9月1日起施行
日前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可生育第二個子女者放寬了女方年齡和生育間隔時間的限制。新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鄧行舟說,北京市原來的有關條例規定,公民在9種情形下可被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符合條件的夫妻如果希望生育第二胎,其生育間隔必須不得少於4年,另外,女方不得低於28週歲。考慮到如果間隔時間和女方年齡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有可能造成許多高齡產婦,不利於母嬰的健康和安全。新出臺的條例規定,按原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情況的公民,在上述兩個條件中只需具備一個,即可生育第二個孩子。
新條例相關規定
首次提出將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難給予政府幫助。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55週歲、男方年滿60週歲,所在區、縣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獨生子女父母滿足一定年齡條件,每人可享受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每月發放的10元獨生子女費將延長至18歲。
9類家庭可生第二胎
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爲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夫妻雙方均爲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婚後5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爲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願意贍養老人的;
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爲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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