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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也能上保險?”一向被車輛保險排除在責任範圍之外的酒後駕車行爲,日前也被一種新的車輛附加險列入了保險範圍。彷彿一石激起千層浪,圍繞着這一險種該不該存在和是否合法的問題,保險界、法律界、交管部門和消費者等社會各層面出現了不同的反應和議論,而總部設在上海的天安保險公司,也因爲推出這一另類的“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條款”,作爲“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而處在各種爭議的風口浪尖上。
-事件“酒後駕車險”最高可賠25萬元
天安保險公司推出的這項名爲“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的保障責任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的駕駛人飲酒駕車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以及本車乘客遭受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公司依據本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這裏的“非常事故”指的是駕駛人因酒後駕駛保險汽車造成的事故。
不過這一保險屬於車險附加險,該保險條款規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車損失險和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乘客和駕駛人傷害責任險之後,纔可投保“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
同時該條款規定,每次事故損失的責任限額爲人民幣25萬元。損害賠償範圍和標準按照基本險條款規定執行,並設定每次賠償均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
據瞭解,該附加險的費率爲保險金額的0.8%。舉例說,如果投保10萬元的“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需要每年繳納800元的保費。此外,在出險時,最多能獲得7萬元的保險賠償,另外3萬元屬於絕對免賠的範圍,由駕車人自己承擔。
-追蹤一全國已有300多輛車投保
實際上,天安保險公司的這一車險附加條款早在今年1月份開始車險改革時就隨着新報批的車險條款一起推向了全國20多個城市的車險市場,只不過其宣傳上顯得十分低調,市場反應也是平平,最近關於這一險種是否合法的一系列爭議,是其某個城市業務員營銷時被媒體注意報道後才被偶然引發的。
截至昨天上午,天安在全國20多家分公司的營業網點,只有300多輛車投保了這一附加險,保費收入不到20萬元,總保額也不過3100萬元,且至今沒有發生任何出險賠付。
對於市場的沉寂反應,天安保險車險部有關負責人認爲是由於其“宣傳沒有做到位,消費者不太知道”的緣故。同時,他也感嘆,這一險種面世後之所以遭受冷遇,與其較高的定價不無關係,但這也反映了目前國內消費者“過多注重價格,不太接受新鮮
事物的消費習慣”。
-追蹤二新險種是否縱容酒後駕車
儘管市場上反映平平,但當這一險種出現的消息被媒體報道後,立刻引發了各界不一的反應。
“這種保險保障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酒後駕車行爲,因此保險本身也不合法”。反對的意見認爲,酒後駕車是違法行爲,爲這種違法行爲做保險,缺乏法律依據,因而保險本身也不合法。
此外,也有不少人擔心,這種保險的推出會從側面助長酒後駕車的肇事行爲,使駕駛人因爲有保險而有恃無恐,從而會增加酒後肇事的交通事故發生率。
但是,贊成的觀點則認爲,這種保險與盜搶險等針對違法犯罪行爲的險種屬同一性質,保障的是受害人而非肇事人利益,與違法行爲並無直接關係,只要法律不明文禁止,其存在就是正常的。
-追蹤三新險種去年曾獲保監會批准
對於有關這種保險是否合法,是否有鼓勵酒後駕車嫌疑的各種議論,天安的態度顯得相當坦然。該公司有關人士表示,天安的這一險種是去年12月份在中國保監會備案並獲得批准上市的,“天安是中國首家由企業出資組建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我們在產品銷售上十分謹慎,絕對不會銷售不合法的保險產品。”
他強調,對酒後駕車承保並非是對這種行爲的縱容,正像國內在當初剛出現機動車保險時,社會上出現車險的存在縱容了交通肇事行爲,使交通事故增加的議論一樣,對於新險種的議論是正常的,但不能因爲有肇事行爲的存在就取消和否定這種保險。開發該險種的出發點是爲了保護酒後駕車受害人的利益。比如酒後肇事事故一直以來是保險所拒賠的,肇事人因酒後駕車違法被處罰,嚴重的甚至被拘留或判刑,但是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賠償來支付高昂的醫療費。“這樣一種保險的推出,可以使受害人得到一定的補償和保障,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觀點交鋒
新險種存在道德風險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首先,酒後開車違反了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受法律保護,開設這種保險也是不合適的,至少在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其次,該險種可能帶來相當高的道德風險,不能完全消除一些駕車人酒後駕車有恃無恐的心理,使保險公司對出險率難以控制,加大經營風險,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穩健發展,所以保險公司應該下大力氣研究該險種的風險管控問題。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上,在交通肇事事故中,受害方常常很難得到經濟上的賠償和救助,而這一險種的設計從保障這部分受害人利益出發,也可以說是一種進步,體現了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上的創新和以人爲本的觀念。
保障第三方利益並不違法
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系副主任李軒:保險公司設計這一險種的目的是爲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並不違法。它與盜搶險等險種一樣,都是保障違法犯罪行爲中受害方利益的險種。除非立法部門在權衡利弊後明文出臺禁止類似保險的法律或規定,否則該保險的存在就是合理合法的。
此外,酒後駕車是一種違法行爲,但是爲其行爲受害方提供保障的保險與違法行爲並沒有必然的聯繫,應該加大對酒後駕車行爲的行政執法力度,而不是通過禁止這一險種存在來控制酒後駕車的違法行爲。目前社會上對這種保險產品的指責更多的是道義上的批評和對其鼓勵縱容酒後駕車行爲的擔心,這是沒有必要的。只要它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而不是違法肇事者本身,就有存在的意義。
不能縱容酒後駕車
市交管局事故處事故一科肖偉明科長:酒後駕車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章行爲,因爲酒後駕車極易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傷害。
有些國家對酒後駕車有一個量化標準,比如可能規定:駕駛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30毫克以下的,不屬於酒後駕車。而飲用一聽啤酒後,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約爲20多毫克。那麼,在有上述規定的國家,飲用一聽啤酒後駕車,不屬於酒後駕車行爲。但我國對酒後駕車行爲的制裁十分嚴厲,只要開車時司機血液中含有酒精,就是酒後駕車,無論多少,也無論是否發生事故,一旦被發現就要受到處罰。法規對醉酒駕車者和酒後、醉酒駕車發生事故者的處罰就更爲嚴厲。保險公司對酒後開車發生事故不予賠償,是在經濟上對酒後開車的司機進行制約,防止司機對酒後駕車採取放縱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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