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南特區報報道,12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長馬招德受賄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馬招德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祖籍福建閩清縣、現年55歲的馬招德被捕前曾任三亞立才農場場長、黨委書記、三亞市副市長,中共定安縣委書記兼縣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2002年省紀委、省監察廳在查處某市一起嚴重違紀案件中,發現馬招德涉嫌嚴重受賄問題,隨即對其採取“兩規”措施,並組成專案組開展調查。2003年5月26日,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紀委、省監察廳決定對馬招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省紀委、省監察廳將馬招德涉嫌犯罪的有關問題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27日起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馬招德在1998年至2002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81.6萬元、美金1萬元、港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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