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今天起,天津工商部門將對擅自印製、銷售2008年奧運會“中國印”會徽標誌的違法行爲進行專項檢查、治理。據介紹,按照《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即被視爲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授權,不得擅自制售具有奧運五環標誌和“中國印”的奧運會會徽等標誌的商品。
工商四職權誰也不能阻撓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規定,在專項治理中工商部門將重點查處: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擅自以商業爲目的(或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以營利爲目的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等七項侵權行爲。
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規定,工商部門根據取得的證據或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爲查處時,具有以下職權:(一)詢問當事人、調查與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部門在依法行使上述職權時,當事人不得拒絕、阻撓。
私用奧運標誌要被狠罰
工商部門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可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的工具。沒收以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對工商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通知》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凡是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詐騙等活動並觸犯刑律的,可依照我國《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背景
奧運標誌包括:
-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
-奧林匹克旗:白底,無邊,中間是五色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
-奧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強,Citius、Altius、Fortius。
-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五環與另一獨特成分聯繫在一起的某種整體設計。
-奧林匹克會歌:國際奧委會1958年在東京舉行的第55次全會上通過的歌曲。
-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奧運,Olympic,Olympics,OlympicGames,Olympiad,Olympique,Olympiques,Olympiade。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口號:
新北京新奧運,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NewBeijing,GreatOlympics,GreenOlympics,Hi-TechOlympics,People'sOlympics。
-“北京2008”包括:Beijing2008,北京2008,北京二○○八,北京二零零八。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第29屆奧運會,北京奧運會,2008年奧運會。
-奧林匹克五環標誌、北京奧申委徽記與標誌以及中國奧委會會徽與商用徽記、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標誌的圖案也不能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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