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全國的劉涌特大黑惡案,昨日終於落下了“帷幕”:“黑道霸主”劉涌在終審中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同夥宋健飛則因故意傷害罪於當日宣判後,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劉涌和他的21名同夥及涉案人員繼2002年4月17日一審判決後,昨日上午8時30分,在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了終審判決,百餘名羣衆參加了旁聽。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等多項罪名,判處劉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覈准宋健飛死刑,立即執行;覈准吳靜明、董鐵巖、李志國、張新民、馬新陽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鑑於孟祥龍所犯行賄罪有自首情節,對其數罪併罰改判有期徒刑9年;對朱赤等3名被告人的起刑日期進行了更正。
終審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涌自1995年以來,以瀋陽嘉陽集團爲依託,先後勾結被告人宋健飛等人爲骨幹成員,組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歹,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孟祥龍等人的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瀋陽區域的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劉涌及其行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劉涌又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應該按照其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宋健飛則在宣判後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本報特別報道組
新聞回放
劉涌一審被判死刑
2002年4月1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涌等22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故意傷害等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庭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判處被告人劉涌、宋健飛死刑,其餘20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劉涌黑勢力案件
1989年9月,還僅是瀋陽市太原街一小混混的劉涌夥同宋健飛等6人將被害人寧勇打傷導致脾臟被摘除;
1991年7月傷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傷害孫樹鵬案;1992年10月槍擊某派出所所長劉某案;
劉涌黑社會性質組織從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瀋陽警方打掉,在4年半時間裏,共計作案47起,致死致傷42人:
1999年5月,中街大藥房被劉涌一夥打砸,值班經理被打成重傷;
1998年5月,劉涌授意宋健飛等3人到瀋陽春天休閒廣場打砸兩個檔口;
1998年6月11日,宋健飛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將遼寧省技術監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員砍傷;
2000年5月,因一個“算命大仙”說劉涌“面色不正、身體不好”,就被其打手連扎15刀;爲泄私憤,劉涌指使他人將遼寧省某銀行行長砍傷,派打手將一大學副教授打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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