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15日在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涌黑社會團伙實施犯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等多項罪名,終審判決劉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覈准宋健飛死刑;覈准吳靜明、董鐵巖、李志國、張新民、馬新陽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鑑於孟祥龍所犯行賄罪有自首情節,對其數罪併罰改判爲有期徒刑9年;對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做了改判並駁回了上訴人的其他上訴請求。當地百餘羣衆旁聽了公開宣判。宣判後,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傷害犯宋健飛押赴刑場執行了死刑。
2000年7月,瀋陽警方經過周密偵查,採取突然行動,將長期橫行當地、殘害百姓的劉涌黑社會團伙一舉摧毀,抓捕涉案成員50多人。
當時身爲瀋陽市人大代表、瀋陽市嘉陽集團董事長的劉涌被捕後,還供出了向原瀋陽市常務副市長馬向東、原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劉實等人行賄等犯罪活動,這使得這一犯罪集團案件受到各方關注。
2001年8月28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開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劉涌一案。
2002年4月17日,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劉涌犯故意傷害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這一團夥主要成員宋健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靜明、董鐵巖等5名主要成員犯故意傷害罪,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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