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紀委、省監察廳上週下發了《關於違反報刊發行管理規定行爲的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制止和處理用行政攤派等手段強行徵訂報刊的行爲,從根本上減輕基層和農民的負擔,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規定》適用範圍爲各級黨政機關、報刊發行部門、社會有關單位、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報刊發行管理規定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規定》共十三條,對適用範圍內各機關、部門、單位、組織等在報刊發行中的違規行爲和處罰辦法進行了列舉。如黨政機關、報刊發行部門、社會有關單位違反規定,強行向鄉鎮、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農戶攤訂報刊的,一經查實,超範圍徵訂的報刊款一律退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印發的《關於對違反村級報刊發行管理規定行爲的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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