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湖南張家界市引起廣泛關注的縣電力公司“董事長”楊吉發故意傷害他人一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張家界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即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吉發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3日,楊吉發被依法執行槍決。
楊吉發原任湖南省桑植縣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001年3月18日,楊的女兒楊海霞在桑植縣城乘坐“面的”司機高嵩的車時,與高發生爭吵。楊海霞回家將情況告知楊吉發。楊吉發立即邀約龔佑銘、朱科林、龔現華、剪相成等人,開車尋找高嵩。當日下午7時許,楊等人在一汽修廠前找到高嵩。他們將高從駕駛室拖出來,拳腳並用,打得高兩次跌倒,四肢抽搐。楊等人見事不妙,纔將高拉上自己的車,準備送往醫院。此時縣公安局“110”民警聞訊趕到。高被送到縣人民醫院後,醫生診斷已經死亡,其死因經法醫鑑定爲“因暴力挫傷導致顱內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並心臟挫傷驟停死亡”。
案發後,所有罪犯均被抓獲。湖南省高院作出的終審裁定,除判處楊吉發死刑外,其餘4人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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