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要受到行政處分外,還要將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退還給當事人。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但這個收費標準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佈,任何“搭車收費”、“亂收費”的現象都是堅決不允許的,新條例專門爲此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此外,這位負責人強調,爲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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