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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一婚前體檢改爲自願
原條例: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新條例:對此未做要求,這意味着婚前體檢由強制變爲自願。
變化二結婚取消單位證明
原條例:結婚雙方必須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新條例:申請結婚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和身份證。
變化三結婚雙方須籤聲明
原條例:無相關規定。
新條例: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即俗稱的單身和非近親聲明書)。
變化四離婚登記當場辦妥
原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必須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才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新條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變化五離婚不需單位證明
原條例:離婚需要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新條例:辦理離婚登記只需持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及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不必再忍受找人開離婚證明的尷尬。
變化六街道不再辦理登記
原條例:城市居民可以到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
新條例: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這樣解決了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沒有直接管理權,以致對違法登記難以治理的問題。
變化七涉“外”登記省級辦
原條例:涉“外”婚姻的登記規定過於分散,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操作和當事人辦理登記造成一定難度。
新條例: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歸口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本報記者楊楊
簡化程序不會有負面效應
昨天,《婚姻登記條例》正式頒佈。此前社會上一直爭議較多的是否取消婚檢、是否取消單位介紹信、特殊病患者是否可以結婚三大焦點話題終於塵埃落定。記者昨天就新條例實施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採訪了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巫昌禎教授說,新條例簡化婚姻登記程序後,不會帶來負面效應。
記者:取消單位介紹信後,如何確保當事人雙方的婚姻狀況真實可靠?重婚等問題會不會鑽空子?
巫昌禎:這裏有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單位介紹信本身就無法確保其真實性,甚至還有個別單位因各種矛盾或者偏見借種種理由不給職工開證明,羣衆意見很大。二、目前的戶口本和身份證足以證明個人的婚姻狀況和家庭狀況;對於身份證和戶口本反映不了的內容,新條例添加了一種當事人鄭重聲明的形式,這種方式更爲人性化。
記者:取消婚檢是近期大家議論的焦點話題,這樣會不會導致因身體原因造成的對婚姻不負責任?
巫昌禎:這也是人性化的一個舉措。這個問題的解決主要靠自覺,社會也應當對婚檢多做些宣傳,告訴大家要對別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因爲這個問題實際上還是與個人的利益最爲密切。
記者:新條例頒佈之前一直有傳言稱,特殊病患者可以結婚,近日在業界引起較多爭議。新條例的頒佈終於明確,特殊病患仍可能拿不到結婚證。你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巫昌禎:由於對於“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新條例對婚檢不再做硬性規定,事實上在婚姻登記時結婚的決定權更多地掌握在結婚雙方的手中。我個人認爲,我們的登記條例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相愛的事實,在雙方知情、雙方願意、採取必要預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這三個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可以允許他們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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