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塘沽分局在對某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按月向每名職工發放的誤餐費300元,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地稅機關責令企業補繳了稅款,並給予了一定的處罰。稅務部門表示,違規的“誤餐補助”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瞭解,最近許多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詢問,職工每月領取的誤餐補助到底應不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市地方稅務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確表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不徵個人所得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而現在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的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等,則不屬於規定範圍內的“誤餐補助”,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嚴格地講,單位發放的誤餐補助不應該是人人均等,在財務處理上也應該分別記賬,扣稅的誤餐補助應該納入獎金或津貼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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