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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是一個標誌——儘管時間已經過去了58年,但中日雙方對於這場給兩國人民都帶來嚴重傷害的戰爭一直持有不同的見解。日本近來通過修改《戰爭史》及參拜靖國神社等活動,美化或遺忘這段歷史;8月4日,中國齊齊哈爾市發生日本遺留化學武器泄漏事件,迄今已造成中國公民1人死亡、40餘人受傷,更加劇了事態發展。
在中國的強大外交壓力下,日本外務省近日承認毒氣泄漏事件是日本遺留的化學武器所致,但對於中國方面提出的賠償問題卻態度曖昧。中日兩國的一些專家表示,根據目前局勢分析,日本政府可能將會按照中方的要求賠償相應的“金錢”,但不會用“賠償”的形式。
中方索賠底線
爲受害者提供協助的中國律師蘇向祥則表示,如果因爲這次事件的責任問題要訴諸法律,訴訟當中要求日方正式向受害者謝罪、提供醫療援助、向每一名受害者賠償1000萬~2000萬日元(約合65萬~130萬元人民幣);並要求以司法形式,令日方承擔因遺留化學武器給中國人民造成傷害的全部責任。
即使“外交途徑解決不了,我們也還要據理力爭!”參與此次索賠行動的張博義律師強調,“目前事實非常清楚,證據確鑿,打贏這場官司我們有信心。”
但以往的經驗顯示,中國此次訴訟行動將是一場“持久戰”,其結果目前尚很難預料。今年5月15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受日本化學武器傷害的5名中國原告要求日本政府賠償一案做出判決。判決書中雖然承認了日本侵華戰爭結束後將化學武器遺棄在中國和給原告造成傷害的事實,但又稱日本政府不能承擔法律責任。
賠償被賦特殊含義
記者注意到,日本在戰後遺留化學武器問題上採取了“雙重標準”。到目前爲止,日本政府沒有給予中國2000多名直接受到日本侵略軍遺留下化學武器的傷害者任何賠償。但據日本《共同社》近日報道,今年4月,在日本茨城縣神棲町的井水中檢驗出同日軍使用過的毒氣成分相同有機砷化合物。喝了這種井水的居民出現了手腳麻痹,不能走路等健康問題。對此,日本政府環境部門除了爲受害人提供醫療費和療養津貼,還向飲用了井水而住院的傷者每人支付70萬日元的“健康全力調查協助金”。
對此,中國社科院日本所研究員馮昭奎認爲,由於“8·4齊齊哈爾事件”的特殊性,中國方面可能會獲得日本方面“不是賠償的賠償”。
馮指出,此前日本法院不給予中國受害者賠償的說辭是“證據不足”,“戰爭賠償不對個人”。但此次由於齊齊哈爾市政府出面,以及日本官員承認毒氣泄漏事件確爲日本遺留武器所致,馮昭奎認爲,儘管目前對事件的發展進行完整預測還爲時過早,但最終中國將會獲得日本方面的賠償,即使日本不採取“賠償的名義”。同時,日本政府認爲,如果對中國進行賠償,將會開一個“不好的先例”,日本將面對衆多中國民衆的類似索賠,因爲日本在華遺留了200萬枚毒氣彈。
從未放棄民間索賠
中國律師認爲,由政府出面,就日本遺留化學毒劑傷人事件控告日本政府是有法可依的:一是有關的國際法,中國和日本都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簽字國,在討論這個公約時,中國政府堅持要將日本遺留在中國的化學武器作爲一個條款放在公約中;二是1997年7月30日,中日兩國政府共同簽署了《關於銷燬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在《備忘錄》中,日本政府表示,將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爲處理和銷燬遺棄化學武器提供一切的技術、專家、資金、裝備和其他一切物資。國際慣例也是如此,哪個國家造成的戰爭遺留問題,就應該由哪個國家承擔並負責解決。據此,日本理應對戰爭受害者做出賠償。
馮昭奎也注意到日本國內一些人士提出“中國政府已經放棄了戰爭賠償”,但他指出,這不能作爲日本政府不對中國受害者進行賠償的根據。因爲中國政府此前的有關承諾,只是放棄了中國政府的要求賠償的權利,而從未放棄過中國民間要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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