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朝陽區公務員考覈新規定
搬弄是非兩次不改即爲“不稱職”
記者昨天從朝陽區人事局瞭解到,新出臺的《朝陽區國家公務員考覈實施辦法》(試行)中,對公務員的“不稱職”作出了明確界定,其中規定:上班時間脫崗,搬弄是非,影響團結和工作,經兩次批評教育不改的,年度考覈可確定爲不稱職等次。
據朝陽區人事局公務員管理科蘇科長介紹,過去的考覈辦法存在不科學的地方,特別是對一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公務員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上的約束,缺少定性和定量的標準,因此用人單位很難界定其是否稱職。而遲到早退、搬弄是非、紀律渙散的情況雖看似小事,但也存在着,而且長期下來就會對公務員的形象造成惡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朝陽區經過調研製定了更科學的考覈辦法,公務員考覈共分爲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等,其中創新地用了30條細則明確界定了“基本稱職”和“不稱職”。“過去被評爲不稱職有些人可能會不服氣,現在就可以按照規定一條條地對號入座。”蘇科長說。
朝陽區人事局已經組織各單位對新辦法進行學習,各單位在實施新辦法的時候還要分別制定細則。一般各單位領導或同事之間發現此問題會由領導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一次或兩次批評教育不改的,其考覈等次會依次降爲“基本稱職”和“不稱職”。
正方觀點
讓搬弄是非者走開
對於朝陽區的這個規定,筆者持贊同態度,因爲讓搬弄是非者走開,不僅應該,而且必要。
首先,出於對公務員整體素質的要求。搬弄是非屬於人的頑固劣根性之一,可以說它無處不在,無時不與人們形影相隨。當然,它也同樣隱身在政府部門的各個角落裏。儘管現在的公務員絕大多數是通過考試選拔來的,但是,不論是筆試還是面試,都不可能把一個人靈魂深處的一些固有習慣完全展示出來。因爲考試時任何一個考生所展示的絕對是其優點而非短處。也就是說,像喜歡暗地裏搬弄是非這樣的小動作是很難在公開場合展現給外人的,因爲這些癖好壓根見不得陽光。一個人工作能力再高,如果有喜歡搬弄是非的癖好,他的素質也不會高到哪裏去。這樣的人,是不適合在政府部門任職的。
其次,確保公務員隊伍工作效率的需要。搬弄是非,從本質上說是人際關係間的一種人爲內耗,它“耗”掉的不僅是公務員個人的時間和精力,而且最終腐蝕的是團隊精神,使公務員們產生人人自危的感覺,從而使他們在自己的崗位上如履薄冰,幹起工作來也不免縮手縮腳。這樣的工作氛圍,怎能不影響到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
此外,涉及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乃至整體形象。一個單位,如果搬弄是非的人多了,勢必影響到該部門員工的團結。沒有團結,不但工作難以搞好,而且連相對的穩定也難以維持。一個單位不穩定,遲早會影響到公務員隊伍的整體形象。
朝陽區公務員考覈的這項標準,值得在全國推廣。
反方觀點
郭光允算不算“搬弄是非”
搬弄是非兩次定爲不稱職。我以爲此條規定是難以界定其內涵外延,也是難以具體操作的。標準制定者的原意也許是希望營造團結的氛圍,但筆者認爲這一條款有太多主觀判定色彩。試問:郭光允的行爲算不算搬弄是非?
在某些“程維高之流”那裏,要定批評者、舉報者一個“搬弄是非”的罪名已經算客氣了,搞不好還會請你去體會一下失去自由的味道,看你還敢不敢搬弄領導的是非?
說了這些並非硬是要曲解量化標準條款制定者的原意,但事實的教訓不得不讓我們有所警惕。由於對領導錯誤指揮的惟命是從帶來的決策和行政失誤也時有耳聞,所以,善意的哪怕是不順耳的“搬弄是非”也許是應該鼓勵的,就怕是某些權力擁有者總要將“逆耳忠言”看成是惡意的搬弄是非,失去“諍言直諫”制約的權力膨脹說不定又會再出幾個“程維高”。
既然是“量化”標準,那就應該客觀操作,而不能搞出過於主觀判定的標準。因此,“搬弄是非”這個條款還是去掉爲好,別因爲主觀角度的不同今後真的會再搬弄出個什麼是非來!
公務員考覈要“抓大放小”
對公務員管理、監督機制的老化是許多管理辦法和規定難以收到實效的一個原因。而在考覈公務員是否盡心盡力、盡責盡能、盡善盡美上,不妨學學德國人考覈公務員的方法,他們每年年終考覈公務員時,優劣劃分的標準就是看有沒有出現過工作中的失誤,有沒有給社會造成損失和傷害,有沒有讓公務員的公衆形象因爲自己行爲的不檢點而受到影響。
建立一支高效能、高素質、守紀律的公務員隊伍,除了把管理、監督定位在常效管理上之外,改革現行的公務員考覈手段和方法,不要總是在強調機關內部的規章制度上來來回回地折騰,而是要從公務員管理、監督的大處着眼,只要公務員在工作時沒有出現失誤,沒有給社會造成損失和傷害,沒有損壞公務員的公衆形象就要受到肯定。而從大處抓住了,小處自然也就不會有大的出入,當然考覈起來也就變繁雜而簡便了。
衆說紛紜
量化的考覈纔有效
過去總愛用“大而化之”的思維方式制定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看着概括面很廣,用詞很嚴厲,但是大都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考覈時,彈性很大。比如你一年有10次遲到,領導說你基本沒有遲到也行,說你偶爾有遲到現象也行,說你紀律觀念不太強也行,說你目無規章制度甚至破壞規章制度也可。一切由領導說了算。其結果是,規章制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朝陽區《實施辦法》的出臺,是試圖糾正上述行爲的一個努力,值得肯定。
“搬弄是非”誰來界定?
近些年,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都相繼出臺了不少加強對公務員管理的考覈辦法的措施,可事與願違,往往都不能真正起到監督、制約、獎懲公務員的作用。老百姓對於機關裏公務員的工作表現還是不滿意、有看法。關鍵是這些看似有效但卻無法考覈的辦法、規定在制定時很少考慮到其可操作性。搬弄是非是一種陋習,把它作爲一種考覈指標,正直的領導無處下手,心偏的領導四處下手,到底什麼叫搬弄是非?最後還是誰官大,誰說了算。
一種監督不是監督
監督、管理機制的欠缺恐怕是不可迴避的癥結所在。一級管一級,一級服一級;上級對下級考覈,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考覈;一級對一級負責,一級機關對一級機關負責,正是這種上下級的管理、監督方法導致了考覈的失靈。在那些下級眼裏,上級放過了自己,就是萬事大吉了。至於考覈內容還不是人掌握的?上級肯定了下級,別人還能有什麼說詞?所以建立一種讓所有的公職人員都能無條件地接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形式的監督機制,纔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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