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這是國務院近日公佈《法律援助條例》作出的規定。根據這個條例,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有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同時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爲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