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這是國務院近日公佈《法律援助條例》作出的規定。相同的處罰規定也適用於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如果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爲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