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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新快報》推出獨家報道《菸草製假者活活打死舉報人》後,廣州及國內多名專家對“線人現象”予以極大的關注,他們認爲“線人”作爲社會發展中出現的一個新的特殊羣體,爲社會的進步作出了特殊的貢獻,而且今後“線人”的問題將更加突出,社會有必要對其進行關懷,而處於改革前沿的廣東應該首倡對“線人”的保護。
國家應予“線人”一定補償
李建雲(法學副教授、高級講師):從民法上講,“線人”和有關的工商、公安局等負有特定任務的國家機關之間實際上是一種懸賞合同關係。
雖然“線人”會因此獲得報酬、獎金等,但是他們是冒着生命危險,從事正義的事業,是與造假者、罪犯等作鬥爭,所以這是帶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合同。國家作爲受益方,按照公平原則,如果“線人”因此受傷甚至死亡,國家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或精神補償。
對“線人”的保護應法律化
楊愛斌(廣州市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珠江三角洲經濟比較發達,而且造假、犯罪活動猖獗,有這樣的客觀需要,也有經濟實力,所以建議廣東應該首倡對“線人”的保護。我國對“線人”的保護應該制度化、法律化,要有相應的經費撥款、保護措施、計劃等。
葉強(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我國法律關於“線人”的問題是空白,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實踐中公安、檢察機關雖也有一些保護“線人”的措施,但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法律,加大對“線人”的保護力度。如果政府不給予“線人”有力的保護,就會導致羣衆對“線人”敬而遠之,不願意提供線索或作證,這樣也會放縱犯罪活動。
嚴懲報復“線人”的行爲
陳長潔(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確切地講,“線人”這種說法在我國法律上並不存在。如果“線人”的行爲是爲了打假,打擊犯罪,那麼他們的行爲是合法的,而且所採取的偵察取證等手段也應合法。“線人”爲了取得犯罪線索而受傷或死亡,受到犯罪分子的打擊報復,這種行爲是嚴重的侵權和犯罪行爲,有關機關應該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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