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頒佈10年之久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被修訂,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日前《消法》的修訂已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的五年立法規劃,有望儘快出臺,但具體時間還不能最後確定。
現行《消法》已經過時
前天上午,國家工商總局法制司工作人員劉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近幾年,每年都有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議案和提案,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對《消法》予以修訂。對此,國家工商總局明確表示支持。他說,立法也有一個與時俱進、創新發展的過程。《消法》是與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聯繫最爲密切的一部法律,但其制定受制於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環境,隨着社會經濟不斷髮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其中有很多問題已經暴露出這部法律存在着一定的誤區和缺陷,因此,很有必要根據現實需要修訂《消法》。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經濟法系副主任吳景明告訴記者,法律應具有超前性,而現行《消法》卻明顯滯後於現實。吳教授認爲,現行《消法》中有許多概念不夠明確,像“消費者”、“商品”、“服務”、“經營者”這些概念都需要明確界定,“因爲法律條文中存在概念不清的問題將嚴重影響該法的適用,極易產生歧義,消費者糾紛很大程度就是因爲《消法》中的定義不清。”
原則性強操作性差
現行《消法》到底有哪些不足呢,吳景明教授分析說,《消法》中的規定過於原則化是造成其可操作性不強的主要原因。例如,其中規定的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應該進一步細化。《消法》規定的消費者九項基本消費權利分別是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賠權、獲知權、受尊重權、監督權、結社權,但是這些權利急需細化,使老百姓維權和行政部門執法都能找到具體的依據。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有九項權利,與之相應的經營者也有九項義務。單從法律條款上看,似乎《消法》已經把消費者的權利規定得面面俱到。但是,這些規定很籠統,適用困難。消費者往往感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並不清楚。
以打假獲得雙倍賠償起家的王海同樣認爲,《消法》最大的不足是原則性太強,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它的許多規定都已散見於其他法律中,從而掩蓋了其鮮明的特色,大大降低其存在的意義。因此他認爲,修訂《消法》已是迫在眉睫。
王海以他最爲熟悉最爲慣用的《消法》第49條爲例,根據該條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王海認爲,《消法》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顯然太窄。
上海推出《消保》新條例
毋庸置疑,即將修訂的《消法》將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調整。雖然具體修訂意見還未出臺,但該法的社會關注度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上海、浙江等省市更因率先推出地方消法條例而引發諸多爭議。
明年1月1日,上海將實行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該《條例》的三大亮點最引人注目:一是首次將消費者個人隱私列入保護範疇,即經營者未經授權不得向第三者披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二是該《條例》正式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商品召回制度;三是規定了消費者獲取精神賠償的4種情況。
“上海等省市以敢爲天下先的精神進行了可貴的嘗試,必將對國家《消法》的修訂起到巨大的借鑑作用”,在讚賞部分省市做法的同時,吳教授指出,對一些重要概念進行法律界定是《消法》修訂最先着手的問題:首先是“消費者”的概念,單位團體、外國人是否適用《消法》,而那些以期獲得雙倍賠償的知假買假者,是否應該算做消費者?這些在現有的《消法》中都找不到答案;其次“商品”的概念,《消法》制定時,房屋屬於福利待遇,不算商品,而現在,房屋也已經變成了商品,還有汽車、水、電等如今也都成了商品,因此《消法》應對商品進行具體分類;第三是“服務”的概念,比如醫療,10年前都是公費醫療,不屬於服務範疇,而現在全國各地都在進行醫改,在很多種情況下,看病都要自己掏錢,而醫療算不算服務,《消法》中沒有明確的界定;第四是“經營者”的概念,供水供電等國家壟斷行業算不算經營者,能不能適用《消法》,都需要明確。
昨天下午,王海給本報發來一份傳真,闡明瞭他對《消法》修訂的九點建議。記者注意到,王海關注更多的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的義務,如:在產生消費糾紛時,經營者應承擔舉證責任;經營者應爲消費者提供產品修理時的交通誤工費和相關替代品;通過互聯網和上門推銷手段獲得的產品,消費者可在一定時間內無條件退貨等。
全國人大法工委的陳先生告訴記者,法律的制定有嚴格的程序,作爲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消法》的修訂必然是一個謹慎的過程,但這個過程並不會很漫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