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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上午表決通過了行政許可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公佈了這一法律。這一法律將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8月27日
專家解讀行政許可法
設定行政審批應當聽取各方意見
很多行政審批事項都與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法律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爲通過本法規定的其他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行政許可將受懲處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了行政許可,該怎麼處理?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有關條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強令培訓指定教材法律向資格考試中兩種牟利行爲說“不”
參加資格考試時,考生常常被迫參加強制性的考前培訓,購買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錢”。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向藉資格考試牟利的這兩種行爲說“不”,規定任何部門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法律規定,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實施這一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覈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規定,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佈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有關專家認爲,這一規定將有效制止當前有些部門和個人通過舉辦此類考前培訓和出版指定教材而謀取利益的行爲,有利於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法律嚴禁違法轉讓行政許可
在我國,倒買倒賣行政審批批文的現象曾一度呈現氾濫之勢。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向這一行爲說“不”,明確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將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本來未就這一問題作出規定。在審議這部法律的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行政許可法應當作出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爲,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因此,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只有特定事項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可以轉讓,但必須由法律、法規對這種轉讓作出明確規定,比如通過出讓許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關法律規定被許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轉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十分必要。如果對行政許可轉讓不加嚴格限制,會給倒買倒賣許可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爲提供可乘之機,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
變更、撤銷行政許可公民合法權益受損須補償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否則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必須負責補償。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按照這一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法律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國務院部門規章能否設定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法制定中的熱門話題之一。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據介紹,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也未賦予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審議時,有的委員建議增加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務院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決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是經過認真研究的,主要的考慮是各部門不宜自我授權,爲本部門或本系統設定和擴大權力。至於各部門已經發布的確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在本法施行後,可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發佈決定予以確認。
行政許可應遵循便民原則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行政許可,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爲。目前,一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較少考慮行政許可申請人辦事是否方便,申請人常常需要跑多個部門、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稱爲“跑斷了腳、磨破了嘴”。
行政許可法把便民作爲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使這部法律充滿了“親民”色彩。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這部法律的便民原則還體現了信息時代的特色。法律規定,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審批不能“一拖了事”
三年辦不下一個企業的批文,爲蓋一個章跑斷腿,目前個別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的過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後天,讓當事人感到十分無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從方便老百姓辦事的角度考慮,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法律同時規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法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定的期限內。
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覈撥。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按照這一法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審批不得爲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保護傘”
你的產品想進來,我設門檻攔住你,個別地區曾以政府規章或決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在本地銷售。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禁止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做法。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在制定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建議,應取消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我國的省級行政區劃比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省級政府在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管理工作中,當出現地方性的特殊問題時,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許可措施進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又來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省級政府規章一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是必要的。但是,對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應有必要的限制,其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是臨時性的。
僅六類事項可設定行政許可
辦一個企業,搞一個工程,動輒需要幾十個甚至數百個公章,行政審批事項過多過濫,給普通百姓帶來諸多煩惱。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對行政審批的範圍作出明確界定,規定只有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這六類事項分別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這一法律還規定,如果上述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時評:政治文明建設的又一里程碑
老百姓申請行政許可,一般被稱爲“跑審批”。一個“跑”字,深刻地反映出老百姓的酸甜苦辣:廣西玉林一位老人爲籌建一個花木市場,前後“跑”了86趟,卻一直杳無音信;北京一位投資商想在西部某市搞一個建材城,3年內花了數百萬元,卻連公章都沒蓋完;浙江金華一位農民想辦一個養雞場,跑了兩年多,蓋了270多個章,等手續辦下來,市場行情早已發生變化……行政許可作爲國家管理社會經濟事務的一種有效手段,爲世界各國普遍重視和採用。由於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行政審批設置過多過濫,程序繁瑣,很多已經成爲阻礙經濟發展、損害公民權利的擾民制度,有些還成爲滋生腐敗的溫牀。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近百部法律、400多部行政法規涉及行政許可,還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和一大批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也對行政許可作了設定。全國性行政許可事項最多時達4000多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許可一般也在2000項以上。
行政許可程序繁瑣,不同部門相互推諉、扯皮,讓老百姓叫苦連天。許可條件和標準的隨意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更是讓申請當事人無所適從。有的許可條件和標準比較籠統;有的許可條件和標準往往不對外公開;有的不規定許可期限,任意拖延;有的受利益驅動,爲了收費恣意發放許可,造成市場混亂……
規範和監督行政許可,將其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內容。今年2月底,在第一批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國務院宣佈,再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標誌着舉國關注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再次邁出新的步伐,爲行政許可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實踐經驗。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通過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範圍、種類、程序以及行政許可的檢查監督、收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從法律上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範圍和設定權限,有利於減少許可事項,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許可程序,杜絕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和權錢交易。
行政許可法的出臺,被一些專家譽爲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又一座里程碑”,表明我們的政府正加速從管制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它的頒佈、施行,將對推行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等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和作用,必將給行政機關轉變政府職能帶來一次革命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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