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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訴訟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目的就是使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方式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最終的救濟途徑,有人稱司法訴訟爲社會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從某種意義上說,司法訴訟也是社會實質正義的保障途徑。
但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律師費的居高不下,以及其他訴訟成本的無休止上升,很多經濟窘迫的人雖然渴望通過打官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卻苦於無力承擔鉅額訴訟費用而不得不忍聲吞氣,甚至眼睜睜看着自己的合法權益持續遭受侵害。雖然沒有哪個機構認可或者明示支持這麼一種失衡的狀態,但是,當這種狀態由於無法啓動訴訟程序而不得不無休止地持續下去的時候,實質正義就變得遙遙無期。可以說,經濟的不平等地位,導致實質正義更加沒有確定性。
正因如此,一些法治國家都將法律援助列爲政府和律師的義務。在中國,法律規定了某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不過,這種援助範圍非常窄,且僅由刑事訴訟法來規定,其目的不是法律援助,而更傾向於保障死刑犯的權利,防止出現錯判。
現在,我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律師和律師機構的援助義務以及違反這一義務的法律後果,這就以制度的方式並通過強制力保證公民獲得法律援助。這樣的規定,勢必擴大法律援助的提供量,以平衡日益突出的求援者衆和援助者少的供需矛盾。
從公民的角度宏觀地看,援助的法律化和義務化,將使更多的求援者獲得幫助,這就有利於過去那些因爲打不起官司而不得不忍受不公平煎熬的人重新獲得公平。這就是對實質正義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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