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
《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爲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2、“經濟困難”沒有全國統一標準
《條例》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3、六大民事、行政事項可請求法律援助
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條例》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對此6項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做出補充規定。
4、五種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條件限制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無須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5、法律援助經費嚴禁侵佔私分挪用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有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法律援助本質上是一種司法救濟行爲,因此辦理這類案件被明確禁止收取當事人任何財物。如果存在收取財物的情形,《條例》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對於律師的處罰更爲嚴重,根據《條例》,還可以並處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7、律師事務所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將被勒令停業整頓1至3個月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相同的處罰規定也適用於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8、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爲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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