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爲自己的汽車被盜是因車鎖不安全導致的,徐先生將銷售該車防盜鎖的代理商告上法庭,索賠四萬餘元。日前,豐臺區法院受理了此案。
徐先生起訴稱,2002年2月25日,他在某汽車銷售中心處購買了對方代理銷售的某汽車排擋鎖一把,並由工作人員將鎖安裝在車上。銷售商贈送的該車鎖的宣傳資料稱,該鎖爲雙生子母銀合金鎖釘,不怕電鋸、電鑽和萬能鑰匙的破壞,組織結構嚴密,採用特殊高硬度合金鋼製造,經反覆重壓測試證明了其堅固耐用的特性,被世界各國肯定爲最佳的汽車防盜鎖。
兩個月後,徐先生的汽車被盜。盜車者後在山東落網。經公安機關對該車進行檢查,認爲盜竊者僅用簡單的手鋸就將該排擋鎖鋸斷,毀壞車鑰匙門後盜竊成功。
徐先生認爲,被告故意誇大事實做引人誤解的宣傳,誘導消費者購買,造成了原告的經濟、精神損失,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公安局給線人的20000元獎勵,到山東取車的差旅費2800元,被盜車的損耗及更換車鎖的費用8315.3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共計411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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