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評“香港議員劉慧卿公然鼓吹‘臺獨’事件”
8月16日及17日,身爲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劉慧卿,不顧輿論的勸阻,悍然赴臺,參加臭名遠揚的“臺獨”組織“羣策會”舉辦的研討會,並公開發表了“臺灣人自己決定獨立不獨立”的言論。
違反基本法的謬論
這顯然是違反基本法的。因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中,開宗明義就有“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規定。“基本法”的核心,就是要實踐“一國兩制”。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全面論述了“一國兩制”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方針:“堅持一箇中國原則,是發展兩岸關係和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箇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對任何旨在製造‘臺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臺’的言行,我們都堅決反對。臺灣的前途繫於祖國統一。”然而,劉慧卿卻要否定臺灣是中國的領土,公然聲稱“臺灣前途由臺灣人自決”,在受到了香港輿論的嚴正批評後,又於8月30日“再吐心聲”,公然指“中國和臺灣不是一個國家”,這是劉慧卿企圖分裂祖國真實面目的大暴露。
正確認識“主權在民”和“公民投票”
劉慧卿的言論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心血來潮偶然而發的。她和其他香港某些派別一直都認爲“主權在民”,他們也一直在追求所謂“還政於民”。所以,不能不將這些問題討論清楚。
主權在民對不對?當然對。毛澤東曾經說過:“我們的權力是誰給的?是人民給的。”但是,當代表人民的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後,就表示人民已經把自己的一部分權力讓渡給了國家政權,這一部分權力形成國家主權。在主權和人權的關係上,主權大於人權。因爲主權是全體人權的集合,它屬於全體人民,由權力機關行使,而不再由個別人所有,不能分割。正如一瓶水是無數個水分子組成的,但是你卻永遠也不能把一個分子拿出來一樣。
在民主制度內,人民有權力通過民意調查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也有權力通過參加政府有關部門主導下的聽證會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還有權力按照法定程序罷免代表或者議員以表達自己的意見;而政府在決定事關民生的重大議題時,也可以舉行公民投票的形式,充分聽取人民的意見。但是,在涉及到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極其重大的問題時,個人或者部分人民卻沒有權力以任何形式(包括公民投票)與全體人民做出相反的決定。
臺灣作爲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前途和命運是和全中國的人民和中華民族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臺灣當局沒有權力舉行所謂的公民投票,因爲臺灣的人民只是中國人民中的一部分。大陸和臺灣人民共同決定着臺灣的前途。退一步說,即使要進行“決定臺灣前途的公民投票”,也必須是包括祖國大陸十三億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參加,才能是有效的。
正確認識“言論自由”
劉慧卿的言論理所當然地受到了香港輿論的嚴正批評。但是,她卻狡辯說她有言論自由,是要求“還政於民”。
言論自由好不好?當然好。但是,言論自由卻不能是無限制的。作爲一個公民,必須受到憲法的保護,同時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不觸犯法律爲前提。“法律之內完全自由,法律之外沒有民主”。世界上沒有一個社會存在着絕對的言論自由。任何一個政府都會制定條例,確保人們不會藐視法庭、毀謗他人或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當然更不容許試圖推翻國家政權或者政府的言論和行爲。劉慧卿的言論已經超過了言論自由的界限,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所謂“還政於民”根本只是一個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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