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的丈夫婚前欠別人兩萬塊錢,債主卻讓張女士還。對這樣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作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條文僅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您要是有什麼意見和想法,儘可發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中國法院網全文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通過網絡就司法解釋的制定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屬首次。
最高法院有關人士稱,《婚姻法》的實施,涉及到千家萬戶,廣泛聽取廣大人民羣衆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旨在使該司法解釋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更加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體現司法爲民。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公佈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在這次面向社會徵詢意見的共28條的《婚姻法》解釋(二)中,着重對公衆普遍關心的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詳盡解釋。
徵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
婚前給“彩禮”的做法,在我國一些地方頗爲盛行,但婚後因此發生的糾紛也讓人頭疼。意見稿中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離婚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隨着社會的發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資、入股等經濟活動日益活躍,夫妻間財產關係愈發複雜,法院對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難度增大。
該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此類財產分割原則: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股權、經營權等權利的,應遵循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涉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的,應遵循鼓勵創作、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對股票等有價證券價值有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進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組建獨資企業的,在不變更企業組織形態的前提下,應當給予另一方以相應的補償。
對與國家和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和房改有關的新問題,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據悉,對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爲2003年10月5日。公衆除了在網上發表意見,還可以採取書面寄送的方式(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郵政編碼:100745)。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修改後,於近期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正式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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