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隨着“十一”黃金週的臨近,休假一詞炙手可熱,帶薪休假更是成爲一些職工關注的焦點。儘管在《勞動法》中對實行帶薪休假已有明文規定,但是實際執行起來卻不盡然。
據瞭解,《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休假。”強制休假在國外一些企業裏已經不是新鮮事了,但是在我國提到帶薪休假,大多數人認爲:1、雖然法律有規定,但單位裏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提出來企業負責人不會同意;2、努力工作能夠得到領導賞識,坐穩自己在單位的位子。
儘管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大多建立了帶薪休假制度,但執行情況不好。一些單位沒有把年休假作爲制度性的規範加以安排,所以並非所有的職工都能休假。而在企業內部,除少數有條件的國有企業和經營規範的“三資”企業外,多數企業沒有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即使已經建立起休假制度的少數企業,休假時間也較短。
筆者在採訪法律界相關人士時,他們疾呼: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應當明確員工的休假期限。從實際情況看,企業規章制度應明確企業和員工關於休假的權利、義務,以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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