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主要針對國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這五種劇毒化學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這些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可能會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死刑。
去年9月南京湯山特大毒鼠強中毒案,導致42人死亡。今年上半年,全國又有52人屈死在以毒鼠強爲“首犯”的劇毒鼠藥手下。爲此,今年7月農業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聯合發佈《關於清查收繳毒鼠強等禁用劇毒殺鼠劑的通告》,該司法解釋出臺正是爲了配合正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專項治理活動,切實保護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和生活秩序。
該司法解釋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或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或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司法解釋從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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