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訊逼供取證無效
公安部日前出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規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這是公安機關首次在執法程序中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有關人士認爲,此舉有利於從根本上防治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符合保護人權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進步。
◎賣淫嫖娼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不得當場處罰
日前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對賣淫、嫖娼和引誘、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以及涉外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不適用當場處罰。
這一程序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的簡易程序。按照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個人被罰2000元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公安機關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違法嫌疑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這是日前發佈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裏的內容。按照這一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機(計算機)整頓、停止施工,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也同樣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訊問查證違法嫌疑人不得超過12小時
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
這是日前發佈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內容。按照這一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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