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張旭龍訴人民美術出版社侵犯“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著作權糾紛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出版社就侵權行爲在《中國攝影報》上刊登向張旭龍賠禮道歉聲明,停止發行署名“湯加麗著”的《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同時駁回張旭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法院介紹,2001年3月,張旭龍與模特湯加麗簽訂《拍攝協議》,雙方約定:“本次人體拍攝隸屬於創作攝影供人像攝影等專業學刊發表及展出,其相關本次拍攝的各類技術資料歸屬於攝影師。著作權隸屬於攝影師。”此後,原告爲湯加麗拍攝了20餘組人體攝影照片。
2002年7月,張旭龍出具《授權書》,授權其與湯加麗合作拍攝的照片用於湯加麗個人寫真集的出版、發行及展覽。之後,湯加麗與人民美術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出版社於同年9月出版、發行了《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該書版權頁署名爲“湯加麗著”。
爲此,原告認爲他的藝術創作被無端地署上了模特的名字,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同時,被告對書中作品任意裁剪,且未支付報酬,嚴重損害了原告對其作品的整體構思和藝術追求。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銷售和銷燬庫存的《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支付使用原告作品報酬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雙方簽訂的《拍攝協議》的約定,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歸屬張旭龍所有。《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爲彙編作品,湯加麗作爲該彙編作品的彙編人,依法對其彙編作品享有著作權。《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雖有湯加麗撰寫的部分文字,但該書彙編的主要內容應爲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攝影作品,以“湯加麗著”的方式署名不妥,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還認爲,出版彙編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原告已授權湯加麗出版、發行其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同時出版社與原告張旭龍之間不存在出版合同關係,所以其要求出版社支付作品報酬,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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