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只有小學文化的農民,靠自學法律書籍和縣政府打了整整8年官司。正當他拿到20餘萬元行政賠償金,接受人們“勝訴”的祝賀時,他卻再次踏上了申訴之路———
9月1日,手持厚厚近30頁的行政賠償申訴材料,周仁杰再次走進了位於貴陽市延安西路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51歲的周是該省畢節地區納雍縣陽長鎮農民。
“國家既然制定了法律,我就相信一定會有公正。”站在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法院大樓前,身形黑瘦的他說,“哪怕是用盡我的餘生,我也要繼續拿起法律武器,真正討回自己的合法權益。”
寫這份申訴材料,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周仁杰熬更守夜、字斟句酌,花了整整半個多月。但對於他而言,與過去8年多時間裏漫長而艱難的“民告官”歷程相比,這實在不算什麼。
8年的“馬拉松”,周仁杰換回了多達16份各級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今年7月27日,根據省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他剛剛從納雍縣政府兌取了20餘萬元,這也是貴州省目前發生數額最大的一筆行政賠償金。
然而,正當人們爲他的“勝訴”祝賀時,他卻把自己逼上了新的申訴之旅。除了省高院,他還將申訴材料遞到了省人大和省檢察院。
“我請求進入審判監督程序。要知道,1995年以來,納雍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的多次行政違法侵權行爲,造成我直接經濟損失近175萬元,加上間接損失是200多萬元,這些都有憑有據,我不能贏了官司輸了錢。”周仁杰倔強地表示。
一場礦界糾紛引出8年官司
在貴州西部烏蒙大山深處的納雍,周仁杰算得上是個領風氣之先的人。早在80年代初,他就從鄉下來到縣城,沿街做買賣。
1989年,經當地政府同意,周仁杰來到縣內水東鄉洗米溝鉛鋅礦山,開始了開礦生涯。1993年,縣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成立,他在全礦山20多家礦主中率先提出申請,合法地獲得了劃定相應礦界的“採礦許可證”。
此後兩年多,周仁杰傾其所有,並舉債30多萬元投入礦井建設,眼看就要產生效益了,孰料一場糾紛卻突然而至。
1995年5月4日,開採過程中,周的礦井與一姚姓礦主的礦井貫穿。周認爲,根據“採礦許可證”確定的礦界,對方是越界開採。就此,鄉礦產品管理站進行了處理,要求雙方按證開採,不準侵佔他人礦界,但未能見效。
不得以,周仁杰訴至納雍縣人民法院,指控對方侵權,縣法院不久書面通知其所訴事由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應到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處理。周找到縣礦管辦。礦管辦以正在清理“採礦許可證”爲由將他的“採礦許可證”收回,承諾待清理完畢後歸還。
當年11月,納雍縣礦山整頓工作啓動。11月8日,以水東鄉政府、縣礦山整頓工作組的名義下發了對周、姚礦界糾紛的處理決定,在認定雙方“採礦許可證”有效、均有采礦權的同時,又明確“原定礦界作廢”,要求以貫穿處爲中心點,雙方各後退4米,另開巷道。處理決定僅蓋有水東鄉政府的公章。
在周仁杰看來,處理決定缺乏起碼的公正。1995年11月9日,他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處理決定。由此,邁出了8年“民告官”的第一步。
針對此項訴訟,納雍縣法院先後作出了3份《行政裁定書》。1995年12月7日的第1份《裁定書》裁定,姚姓礦主可繼續開採礦井,只是不得將礦石銷售、運離現場或作其他處理。
僅僅過了3天,納雍縣政府於12月10日下發關於周、姚礦界糾紛的“意見”,認定縣礦山整頓工作組代表縣政府行使礦山整頓工作職責,其對周、姚糾紛的處理決定既尊重歷史、又照顧現狀,必須堅決執行。爲此,縣法院告知周仁杰應變更縣政府爲被告,但由於拿不到“意見”原件作爲依據,周表示無法變更。
1995年12月25日,縣法院作出第2份《裁定書》,以周仁杰未變更被告爲由駁回其起訴。周不服,上訴至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於1996年2月14日終審裁定維持原審裁定。據此,2月26日,納雍縣法院作出該院關於此案的第3份《裁定書》,解除了對姚所開採礦石的保全措施。
首個回合下來,周仁杰一敗塗地。
七個回合訴訟方獲20萬賠償金
1996年2月28日,周仁杰變更納雍縣政府爲被告,提起了新的行政訴訟。此舉,在小小的納雍縣城震動不小,其原先聘請的律師,因顧及各方關係,也打起了退堂鼓。
果然,3月28日,縣法院一審下達《行政判決書》,判決維持縣政府的“意見”。
4月1日,周仁杰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左盼右盼等到1997年3月7日,地區中院的終審判決還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個回合,周仁杰又敗了。
終於,周仁杰的情況引起了貴州省人大常委會、省檢察院的重視。省檢察院立案審查,致函畢節地區中院,建議暫緩終審判決的執行,並於1997年10月19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11月25日,省高院裁定,案子由該院再審,其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1998年11月4日,省高院下達終審判決,撤銷納雍縣法院、畢節地區中院的一、二審判決和納雍縣政府的處理決定,判令縣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按理說,這第三個回合,周仁杰堪稱柳岸花明瞭。可是,接下來發生的事實卻猶如南轅北轍,令他不得不面對第四個回合的挑戰。
1999年2月26日,納雍縣政府重新作出周、姚礦界糾紛的處理決定,一方面表示執行省高院的判決,一方面卻又依然堅持姚“退後4米生產已不在周仁杰原礦界比例圖範圍內”,責令縣地質礦產局重新明確其礦區範圍。當年12月29日,縣地礦局以周塗改、僞造相關礦界圖爲由,作出了吊銷其“採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周仁杰認爲,縣政府新的處理決定,幾乎就是原處理決定的翻版,事實上導致了姚的侵權合法化。而地礦局的處罰,則帶有明顯報復色彩。旋即,他向畢節地區中級法院再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兩個決定,判令縣政府及縣地礦局因袒護姚越界開採給其造成的損失200餘萬元。
2000年5月17日,畢節地區中院一審判決撤銷縣地礦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但維持縣政府的決定,駁回周的行政賠償請求。經週上訴,當年10月8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縣政府的新決定,周的行政賠償請求,由畢節地區中院立案審理。
訴訟進入到第五個回合,周仁杰才依稀看到討回損失的曙光。
2001年4月26日,畢節地區中院判決縣政府賠償周仁杰損失8萬元整。
當年10月11日,根據周仁杰的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認爲原審判決未對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造成的具體損失進行審查確認,並確定賠償標的,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予以撤銷,發回畢節地區中院重審。
第六個回合,周仁杰總算又前進了一步。
2001年12月27日,畢節地區中院判決,納雍縣政府“適當賠償”周仁杰採礦利益、訴訟費及訴訟相關費用8.67萬元,縣國土資源局賠償9600元。周不服上訴至省高院。2002年5月20日,省高院裁定,一審對本案直接損失的主要組成部分未鑑定評估,作出的所謂“適當賠償”的判決於法無據,予以撤銷,第二次發回畢節地區中院重審。
2002年11月1日,畢節地區中院再次判決納雍縣政府賠償周10.12萬元。周仁杰還是不服,再上訴至省高院。
歷經七個回合,今年4月29日,貴州省高院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納雍縣政府賠償周仁杰11.04萬元,縣國土資源局賠償周8.9萬元,共計20萬元。
除了周仁杰,誰還能堅持下去
從水東到納雍到貴陽,從貴陽再到畢節回納雍、水東,一圈下來700多公里,多數在高原山間穿行。8年的“民告官”歷程,順着這個“圈”,周仁杰獨自一人跑了不下百趟,幾乎月均一趟,以致往返其間的每個汽車、火車班次的時間、價格他都爛熟於心。
“習慣了。”提及此,他輕描淡寫。
第一次到縣法院狀告水東鄉政府,周仁杰的口袋裏只揣着800元錢,1000元的案件受理費還是向人借了兩百才交齊的。爲了把官司打下去,他共欠了30多人的20多萬元債。每回上路,都是坐最便宜的車、住最便宜的旅館。
律師離去,周仁杰只得買來相關法律書籍,翻着字典,一點點看,寫法律文書時,不會的字,就拿到打字店請人補上去。
8年,周仁杰買了上千元的書,自己寫的各種法律文書足有二三十公斤重,他也儼然成了個“法律專家”。
周仁杰記得,他到縣政府兌取賠償金時,一位縣領導由衷地說:“也就是你了,換了我們,誰也堅持不了這麼久。”
8年裏,除了打官司啥事兒也沒幹成、至今仍未拿回“採礦許可證”的他不知道,這種堅持到底是自己的驕傲,還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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