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餘秋雨狀告《北京文學》編輯部編輯肖夏林侵犯名譽權一審敗訴後,已向二中院正式提交訴狀上訴。
2000年第2期《書屋》雜誌刊登了肖夏林所寫的針對餘秋雨的文化批評文章《文化中的 文化》,裏面寫有“他做深圳文化顧問,爲深圳揚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華別墅。文化在這裏已是具體的名利”的文字。2000年8月,這篇文章又被收入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的《餘秋雨現象再批判》一書。餘秋雨認爲,肖夏林在文章中捏造了根本就不存在的“送別墅”說法,詆譭自己的人格,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七家報紙雜誌公開致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一審庭審時,被告承認“深圳送別墅”的說法的確只是當時文化界的傳聞,但提出文章通篇是正當的善意的文化批評,並非對原告的惡意攻擊。
一審法院認爲,“深圳送別墅”是被告未經覈實就加以採用的傳言,不能認爲是被告憑空捏造、無中生有。被告關於“深圳送別墅”的言辭令原告產生不快可以理解,但利益行爲在社會變革、價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在與法不悖的情況下,不會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不能認定被告的行爲有貶低、損害原告名譽的性質,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同時指出,被告作爲文學評論人員,輕信傳言就付諸於文字的做法不夠妥當,法院對這一行爲提出批評。宣判後,肖夏林對結果很滿意,高興地與代理律師握手慶賀。他同時表示會接受法院的批評。
沒有親自出庭的餘秋雨知曉判決內容後,認爲法院實際上是認定了對方侵權的事實,但沒有認定侵權的性質。因此,要求律師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上訴狀交到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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